1.刑期為有期徒刑且刑滿釋放的,移送看守所,刑滿釋放的,收監執行;
2.判決為拘役的,判決下達後,直接送看守所執行,拘役最高期限為6個月;
3.如果判決是管制,判決下達後直接送看守所執行。管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
庭審信息如下:
1.開庭公告:開庭前,法院會發布開庭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到庭,公告壹般會刊登在法院門口、網站或報紙上;
2.開庭時間和地點:法院會在開庭公告中指定開庭時間和地點,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
3.審判程序:審判程序包括出庭、開庭、舉證、質證、辯論、鑒定、結案。
4.庭審記錄:法庭將對庭審過程進行記錄,包括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陳述、質證、辯論、評議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5.庭審結果: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根據庭審記錄和相關證據作出判決或裁定,作為案件的最終結果;
6.庭審參與人:庭審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律師、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
7.審判特點:審判公開、公正、獨立、專業、嚴肅。
概括起來,庭審就是法官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將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召集到庭,在法庭上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和鑒定,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作出判決或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