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有五種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無法審理的;
4.辯護人按照有關規定拒絕繼續為被告人當庭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要求委托其他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開庭。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開庭審理;
5.如果發現同案犯罪嫌疑人遺漏,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證據,但需要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會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案件,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案件。
不允許參加審核的人員如下:
1,準備出庭發表意見的證人、專家、有專長的人;
2.未經人民法院核準的未成年人;
3.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
4.醉酒者、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
5.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人員參加依法可以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參加依法不公開的法庭審理。
綜上所述,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出現意外情況導致無法開庭,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延期審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