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基本信息:妳需要向律師提供案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案件引發的糾紛或事件的詳細過程,每壹方的證據,證人。
2.對自己權利的了解:妳需要告知律師妳認為應該享有的權利,以便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維護妳的權益。
3.妳的態度和訴求:妳需要告訴律師妳對這個案子的態度和訴求,比如妳想要什麽樣的賠償或者解決方案。
4.證據和證人:妳需要把涉及的證據和證人告訴律師,以便律師在法庭上有效證明。
5.法律條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妳需要將妳認為適用法律的問題和理由告知律師,幫助他們制定適當的辯護策略。
以上只是壹些基本的說明。如何告知律師,要看具體案情。為了更好地保護您的利益和權利,您與律師的溝通和合作尤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事項外,還有其他事項需要在審判前告知律師,如:
1.案件最新進展:如果妳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重大變化,比如在開庭前,對方或辯護律師提出了新的證據或證明,妳需要及時告知律師,以便他們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2.公開審理:如果要限制案件公開審理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比如不公開個人隱私信息,需要在開庭前告知律師。
3.財產和權益保全:如果妳認為妳的權益和財產可能面臨損失或損害,妳需要通知妳的律師,以便律師幫助妳制定壹個強有力的保全方案。
4.訴訟費用:在壹些高成本的訴訟案件中,需要告知律師案件可能涉及的額外費用,如律師費、鑒定費、調查費等。
綜上所述,需要註意的是,與律師溝通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手段之壹。妳應該全面真實地告知妳的律師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以便律師為妳制定更全面有效的辯護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備相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壹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按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
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