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的質量取決於審前準備。辯護律師需要在開庭前完成以下準備工作:(1)閱卷1。通過查閱訴訟文書,如偵查機關的案情說明、公訴機關的起訴書等,可以發現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存在缺陷,明確公訴機關的辦案思路。2.將證據分類。將證據分為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將不利證據細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分析現有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檢方的指控觀點。對於上述非法占用農用地壹案,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用於證明犯罪客體為農用地的證據存在明顯問題,會導致犯罪客體的構成要件缺失,被告人在本案中沒有犯罪。3、通過對證據的審查,決定是否申請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是否向法院申請收集調查證據。(2)會見通過會議,與被告人溝通對起訴書的意見、辯護的事實和理由、相關證據材料和線索,溝通庭審註意事項。在庭審前,被告人應清楚地了解如何在法庭審判中反駁被控犯罪的意見;回答檢察官、辯護人和審判法官的提問;發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和最後陳述。(3)調查取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獲取無罪證據。辯護人發現公訴機關證據的弱點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查。涉案土地的性質證明材料從規劃局取得,證明本案第壹被告取得時涉案土地為工業用地。由此可以認定,公訴機關對本案被告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指控不能成立。(4)庭審書面材料按庭審順序準備,包括問題提綱、質證提綱、證據提綱、辯護提綱、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類似判例、法理和理論解釋等。符合以下要求,認為審前準備工作已經完成:1。了解公訴的思路、證據和理由。2、反駁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齊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案例都準備好了。3.訴訟思路、策略、具體程序完備。4.庭審的書面材料已經全部完成。庭審前,筆者認為無罪辯護的案件應重新與公訴人溝通,公訴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撤回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