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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法官明顯不公斷案偏坦被告壹方咋回事

開庭法官明顯偏袒壹方,可以向其領導或上級主管單位反映,或者上訴。如果發現其與對方有利害關系,可以向法庭申請回避。

法官判案不公、偏袒壹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上級法院、監察部門舉報。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怎麽舉報地方官員

舉報當地官員,應該註意收集證據,並向以下部門舉報:1、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紀委、監察局。2、涉嫌犯罪的,向當地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舉報。檢察機關舉報電話:12309。3、上級主管部門。4、舉報對象所在的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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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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