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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律師是幹嘛的呢

會見被告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及證據材料,調查取證,申請鑒定;出席法庭對檢察機關所舉控訴證據進行質證,提出相反的證據;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或重新勘驗、鑒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案件中不管是在怎樣的階段委托律師的,此時律師都能發揮自己的作用,最大限度的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那麽具體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為嫌疑人、被告人做些什麽呢?我們壹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壹、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做什麽

在案件被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法庭審理辯論結束之前的任何階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所在單位均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刑事辯護及相關法律服務。這壹期間律師的主要服務內容有:

1、會見被告人;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及證據材料,

3、調查取證,申請鑒定;

4、出席法庭對檢察機關所舉控訴證據進行質證,提出相反的證據;

5、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或重新勘驗、鑒定,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6、針對公訴人對案件發表的公訴意見,就案件性質、情節、事實、證據及量刑與公訴人進行辯論,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和意見,為被告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利;

壹審判決之後聘請律師,主要服務內容為:審查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情節、性質是否符合實際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是否適當;對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代為起草上訴書,參加二審審判活動訴訟,出庭為上訴人進行辯護,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二、刑事審判的法庭辯論程序

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壹個重要環節。通過控辨雙方的辯論,將進壹步揭示案情,明確如何適用法律,為案件的正確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公訴人發言;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被告人自行辯護;

4、辯護人辯護;

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不同,那麽此時律師能夠做的事情也就不壹樣。以上就是對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做什麽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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