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針對被告人的書面陳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投訴也稱為“投訴”。是指公民或法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文書。根據訴訟的性質和目的,起訴書可以分為三類:民事起訴書、行政起訴書和刑事自訴起訴書。
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應當寫明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職務,律師應當寫明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二)有具體明確的主張;
(三)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簽名蓋章及簽字日期。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電話號碼。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和郵政編碼。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四)必須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打印或書寫,並根據被告人數,復印壹份,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必須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1條
控告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36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