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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開庭通常多久結束?

開庭壹般多長時間結束,視案情而定。

法院審理案件沒有具體時間。這是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的。壹般審理壹個普通案件需要兩個小時左右。如果遇到當事人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可能需要半天甚至壹天,特殊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需要幾天。開庭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具體的案件類型、案件的復雜程度和法庭的安排,不可能給出壹個固定的標準答案。審判時間可能因情況而異。

出庭時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鑒定。通常需要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以證明身份;

2.原始文件或證據。如果您是原告或被告,您可能需要攜帶相關的原始文件或證據來支持您的索賠或辯護。這可能包括合同、文件副本、收據、照片、錄音等。

3.律師的委托書。如果委托律師代理妳的案件,需要帶委托書證明律師的代理權限;

4.法院傳票或通知。如果收到法院的傳票或通知,壹定要帶上這些文件,證明自己按時出庭;

5.相關證書或文件的復印件。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您可能需要攜帶其他相關證明或文件的復印件,如公司註冊證明、財務文件等。

綜上所述,建議當事人提前聯系律師或法院,了解具體材料要求和案件準備事項。他們將能夠提供更準確和具體的指導,以確保各方做好充分準備,滿足法院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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