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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怎麽和法官說話?

出庭的當事人應當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應訴,並按照發言順序發言;法院應當為聾啞人提供翻譯人員,翻譯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出庭的辯護人、律師應當遵守庭審規定,不得使用侮辱性語言,不得使用誘導性語言幹擾證人作證以及其他擾亂庭審制度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的順序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律師職業道德與紀律守則》第十三條規定,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訴訟、仲裁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職業紀律:

(壹)不得從事損害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仲裁機關威信和聲譽的行為,不得在訴訟文書和審判活動中對上述機關及其承辦人使用侮辱性語言;

(二)不得違反審判庭和仲裁庭紀律,擾亂審判庭和仲裁庭秩序,以不正當手段拖延訴訟和仲裁;

(三)不得以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或者妨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爭議的裁決和處理;

(四)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不得誘使委托人、證人和其他人作偽證或者提供偽證,不得篡改、毀滅、隱匿證據;

(五)不得向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仲裁員或者其他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上述人員行賄;

(六)不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財物或者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直系親屬直接承辦的訴訟和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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