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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常見的偵查思路有哪些?

刑事偵查的方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受害者;勘驗或檢查;搜索;扣押物證和書證;鑒定;識別;通緝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五種: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壹、公安偵查在辦案中處於什麽階段?

1.依照法定程序查找、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認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審判,保證刑事訴訟的有效進行。

2.具體來說,是指偵查機關對已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相互勾結。

二、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在偵查階段,主要履行三項職責: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講解相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宣讀法律條文或者解釋法律條文本身,也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律師有責任對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幫助,無論是否向律師提出,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2.代理申訴、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為自己辯護,控告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律師代理控告、檢舉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情嚴重無法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到威脅而不敢申訴、控告,律師也可以主動申訴、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3.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有哪些?

1.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律師偵查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什麽犯罪;

2.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向其了解案件事實,了解偵查機關是否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也不需要經偵查機關同意。偵查機關不能要求律師填寫會見申請表,由偵查機關層層審批,也不能要求律師在會見前向辦案人員提交會見提綱,更不能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時間。偵查機關收到律師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3.對於普通案件,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面。如果律師要求立即會見,只要嫌疑人沒有被訊問或者有其他客觀原因,就應該及時安排,不能理解為要等到48小時。但是,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刑事案件,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的刑事案件,二人以上重大復雜犯罪案件,為了方便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利於打擊這些嚴重犯罪,偵查機關安排會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律師申請會見的,偵查機關不應在48小時內安排,而應。

4.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律師也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向偵查機關申請會見後,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可以批準或者不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為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輕重、案件偵查的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114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取得的證據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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