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應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在現有的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可以與家屬溝通,當事人也可以給家屬寫信。但信件內容壹般要經過看守所審查,信件內容不能涉及具體案件,不能影響案件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督。
另外,委托人有律師辯護的,也可以通過信函方式要求家屬委托辯護律師,由家屬代為向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委托人委托辯護律師。
此外,在押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看守所將根據不同情況,對其進行訓誡並責令其具結悔過:
1,惹事打架;
2.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欺淩他人的;
3.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產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
4、預謀或實施逃跑、殺人、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和藏匿違禁品的;
5、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6.襲擊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
7、其他違反看守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和執行,並記入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看守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維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在押人員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不得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在押人員應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第四十八條看守所應當保障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的通信和會見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的通信和會見規定。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通信,不檢查、不扣留,由看守所登記、收發。如果發現信件中可能有違禁品,看守所民警可以責令被羈押人當面打開信件進行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