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不允許與家人見面、交流,以免串供影響案件偵查。有特殊情況必須會見,經公安局長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並與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看守所是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看守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人進行短期羈押的場所;
2.適用對象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看守所關押的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既決罪犯;
3,使用目的不同。對看守所的監督沒有明文規定,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4.適用的器官不壹樣。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是刑事拘留機關;
5.法律監督就不壹樣了。看守所的監督活動由人民檢察院監督,但對看守所的監督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如下:
1.看守所和監獄關押的人是不同的:看守所關押的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監獄關押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監獄的主要任務是不同的:看守所的任務是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監獄的主管部門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監獄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
4.看守所和監獄對家屬會見有不同的規定:看守所在押人員與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綜上所述,看守所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不允許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被判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望,但壹個月內探望不得超過三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罪犯與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近親屬之間的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會見請求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