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辦法》第三十五條每月會見罪犯不得超過壹次,每次會見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不得超過三名近親屬。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如下:1,法律依據不同。看守所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設立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有關規定。2.性質有不同的定義。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3.不同的囚犯。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4.法律監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