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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量刑極重。

是的根據該案壹審判決,2020年5月8日淩晨,江西吉安安福縣男子王某峰糾集7名男子,持刀強行闖入當地某賓館房間,將16歲男童圍困在房間內。絕望中,吳某持刀還擊,打死壹人,打傷兩人。今年5月,安福縣人民法院判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6月8日,安福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判決提出抗訴,認為法院判決存在量刑錯誤,導致量刑畸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中提到,由於吳某未滿18周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案將不公開審理,將進行公正審理,作出公正判決。我國的刑事案件遵循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也就是說被告人上訴不得加重刑罰,但是如果檢察院認為法院量刑過輕,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可以加重刑罰。壹般來說,刑事案件遵循的是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但是,並不是只有被告可以啟動二審程序。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如果認為判決不當,也可以向上級申訴。

如果檢察院因為量刑過輕而上訴,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可以加重刑罰。實踐中直接出現兩種現象:壹是檢察院對量刑建議持否定態度。很多時候,檢察院和當庭檢察官關心和重視定罪,而不重視提出量刑建議。甚至很多情況下,檢察官根本不提量刑建議。即使提出量刑建議,也是幅度較大的量刑建議(如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至於法院是否采納其量刑建議,檢察院認為量刑明顯過輕、過重,不予抗訴,公訴人幾乎不關心其他情況。檢察系統對法院采納量刑建議也沒有考核。檢察院和檢察官自然沒有必要認真對待量刑建議,增加自己的工作量,甚至覺得尷尬和厭煩(因為如果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法院不采納,檢察官就沒面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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