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參見“註意事項”中的第4項)。
聯系律師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申請被獲準後,向律師協會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即“律師實習證”),實習期壹年(參見“註意事項”中的第5項)。
在實習期內,接受律協組織的統壹培訓,並通過考核(律協會頒發《培訓結業證》或《培訓合格證》壹類的證書)。
實習期滿,交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憑《培訓結業證》以及律協出具的其他材料,向當地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為司法廳,直轄市為司法局)申請《中華人民***和國律師執業證》。
取得《中華人民***和國律師執業證》,就正式成為了壹名律師(參見“註意事項”中的第6項)。
註意事項1、國家司法考試(簡稱“司考”)每年舉行壹次,壹般6月份報名,7月份現場確認,9月中旬考試。考試***4卷,考期2天。考試內容前三卷為客觀題(即全部是選擇題),第四卷為主觀題。2、司考報名條件為: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3、司考放寬報名條件的情況:
下列地方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自治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三、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四、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
4、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後,如果沒有從事法律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或法檢工作人員等,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每年須進行年檢。
5、實習期間,不得獨立辦案。
6、成為執業律師後,每年還要進行年檢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