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涉及私人關系的案件,都可以特別授權。壹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享有出庭、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而特別授權(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壹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之外,還可以行使涉及當事人實質性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是指委托人在壹般代理權限之外,授權律師代表當事人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直接決定和明確陳述的訴訟代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律師以律師身份參與訴訟和不以律師身份參與訴訟有什麽區別?
(壹)在民事訴訟中,兩者沒有區別。
因為雙方的代理權限來源於當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是指基於委托人的授權而擁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B)在刑事訴訟中,兩者有很大的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壹般地位的捍衛者不享有該法規定的後兩項權利。律師作為辯護人,除了壹般辯護人的權利外,還有查閱案卷的權利,其他辯護人行使這壹權利必須獲得法院的許可。另外,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所以,律師不作為律師出現,就和普通人壹樣。
律師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具有壹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權限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訂立的代理協議和委托人單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確定。因為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權利來源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人單方出具的委托書決定了律師代理權限的範圍。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表當事人行事。在授權委托書的授權範圍內,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接受訴訟,視為當事人的訴訟,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人授予訴訟代理人代理權,可以授予壹般代理權和特殊代理權。壹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在壹般訴訟活動中代表被代理人,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但不能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的壹般訴訟行為,還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直接的決定和明確的表示,如提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代為上訴等。在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應當明確、清楚地寫明自己授予委托代理人何種委托代理權限。在委托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經委托人與代理人協商,委托人有權變更律師代理權限。這種變化可以表現為律師代理權限的擴大或縮小。
通過出具委托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明確規定授予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權限,可以約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侵害委托人利益;可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避免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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