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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的司法類

律師在法庭的演講,就是辯護或起訴。無論屬於哪種類型的演講,律師都必須將自己對案件的觀點和意見很好地表達出來,以便法庭采納正確意見,作出正確判決,起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律師的演講必須做到:

①爛熟於心。律師在法庭演講之前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條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辯護演講,就要對起訴書進行悉心研究。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護演講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所作的控告演講,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發。不論何種演說,壹般都可能遭到對方的反駁,所以法庭演講常常是唇槍舌劍的爭辯,要經過反復爭辯才見分曉。在辯論中牢牢掌握主動權、不僅使對方無懈可擊,而且能“尋機破敵”。如果律師對案情掌握不準,那麽在法庭辯護或控告中就會被對方打出破綻,甚至被駁得理屈詞窮,張口結舌。

②不離準繩。律師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講,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既不能模棱兩可,也不能不著邊際。衡量法庭上演講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壹針見血”。

③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演講的“主攻方向”。如果是進行刑事辯護演講,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述某壹方面作為辯護的重點:

第壹,從認定事實方面進行演講。如果起訴書對被告提出的根據與事實全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減輕罪責的辯護,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補充調查。

第二,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如果起訴書所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例如:過失殺人起訴為故意殺人)均可提出辯護。

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實,考慮在適用刑罰和量刑上是否恰當,如果法庭對被告判處的刑罰過重,可以作減輕刑罰的辯護,或者根據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現和情節,作出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

④講究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行客觀的表述,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象。律師在法庭上所講的話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⑤靈活變通。即在演講時不要機械死板地拿著辯護辭或上訴狀“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面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案件往往是復雜的,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或範圍內做好演講準備,對案情的認識可能有壹定的局限性,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對案情產生新的了解和認識,甚至在雙方辯論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意見。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演講中改變或修正原來的觀點,如果缺乏必要的靈活變通,演講是不會成功的。

⑥註意辭令。律師既要善於使用詞匯、又要防止故意賣弄詞藻。質樸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關鍵是遣詞造句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出口成章,語言必須精練、緊湊、鮮明、生動,要盡量使每壹個詞句都成為辯護辭整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此外還要註意吐詞清晰、聲音和諧、快慢適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啰嗦。 法庭辯論是在審判長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訴訟雙方根據法律與事實,就案件的關鍵性問題及如何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問題,面對面地直接進行論述、爭辯和反駁的壹種司法口語表達。這種口語表達,在遵循法律規定和依據事實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

①預防性。辯論的雙方,在參加法律辯論之前,都必須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語表達的充分準備。尤其是公訴人和辯論人,辯論前都要依法查閱卷宗、訊問或會見被告人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撰寫好公訴和辯護詞,壹般還經過本部門集體討論,準備好對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的回答。所謂“九備壹說”,說的就是事先九分準備,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語僅僅是壹分而已。

②臨庭性。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場合,面對著特殊的對象,在特殊的氣氛中,辯論雙方面對面地闡述、爭論、反駁,面對面地向審判庭提出各自的請求和主張。

③職責性。辯論的雙方各有法定的明確職責,如公訴人的職責是揭露、證實被告人犯罪並請求依法予以懲處,辯護人的職責是辯駁、辯護;公訴人不得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辯護人不可代替公訴人對被告進行控訴。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規定,辯論雙方的口語表達機會是均等的,允許公訴方發壹次言,也允許辯護方發壹次言(壹方有兩人派壹人發言);壹方發言時對方不得打斷。

⑤敏捷性。辯論雙方既要事先準備好反駁對方的意見,也要進行臨庭體現出來的現實的言詞爭辯,後壹種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體現在對對方反駁的話聽得清,思維能準確抓住癥結,並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辭中肯、流暢、聲音響亮。作為法庭辯論的壹方,如沒有那種“半路殺出個程咬金”的足夠思想準備,並能作出相應的辯駁反應,往往會在辯論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會主義法庭出庭辯論的雙方都是為了協助審判機關對被告人準確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壹致的。雙方都處於守勢,同時又都處於攻勢地位。某壹點上公訴方處守勢,辯護方處攻勢,在另壹點上則相反。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訴人的起訴書和公訴詞無懈可擊,辯護方無法進攻,就只得采取守勢,要求審判長依法處置了。如果公訴方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有誤、適用法律條款不當、不符合法律程序,辯護方就有較多的進攻機會了。雙方攻守的機會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終目的是***同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

⑦流暢性。流暢,首先是順理成章,即論述和反駁的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諸要素必須齊全,論點統帥論據,論據支持論點,論證方法恰當,具有邏輯性。流暢,還體現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辭,口齒清楚,語言連貫而清晰。

法庭辯論的壹般技巧

辯論雙方***同的壹般技巧,在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有下列幾種:

①善於爭取主動。爭取主動是辯論制勝的關鍵。其技巧有二:壹是辯論前善於設題,就是為對方設想可能要進行辯論的題目,設題壹般在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條款、程序等六個方面考慮,善於設題就首先取得主動。二是善於出擊,即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敏銳地發現對方的漏洞和錯誤,抓住癥結進攻,使對方陷於被動。

②善於把開頭話說好。常見的方法有三:壹是借他人之口開頭,如借審判人員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們的話,用法庭調查的某壹情節作為辯論的開頭,然後展開辯論。二是提出壹個關鍵性的問題讓對方答復,使對方的錯漏暴露得壹清二楚,接著以此為靶子開展辯論。三是針對辯論的癥結開門見山地開頭,就是針對對方的基本見解,進行直截了斷的反駁。

③善於使用第壹手材料。辯論者要善於把自己在辦案過程中親眼看到的親耳聽到的,並經過反復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說得清楚、明白、具體,包括重要細節在內。由於材料確鑿,潛力就大,使人產生堅信不疑的感覺,對辯論制勝特別有利。

④善於引用法律條款。要求辯論者不僅對每壹條法律序碼說得出來,而且對每條中的第幾款、第幾項也要背得出,並要掌握其內函和實質,以及與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系,進而闡明這些條款與本案事實準確無誤的關系。做到了這幾點,就能在辯論中胸有成竹,遊刃有余,比較容易化“險”為夷,轉“敗”為勝。

⑤善於發現“靶子”。要認真聽取對方的發言,善於抓住對方壹段話的主旨,抓住這段話的漏洞,抓住這段話與他前面的話、與證人的話、與被害人的話的矛盾。這樣就能發現“靶子”,針鋒相對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對方失去辯論的銳氣和主動權,收到較理想的辯論效果。

⑥善於拒絕多余的辯論。在辯論中如出現對方在枝節問題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認帳的情況,可以采取拒絕辯論的作法:如對對方糾纏的問題是已經闡明的問題,只需點明已在前面講過不再重復;如果對方揪住枝節問題不放,可以嚴正指出:“所提出問題根本不影響本案的定性與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實和確定的證據面前死不認賬,律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不再為其辯護,公訴人可以聲明公訴發言到此結束,使辯論嘎然而止,幹脆有力。

⑦善於顧此顧彼。當對方壹次性提出較多問題而且每個問題都與定性量刑有關時,辯論者只宜回答每個問題的重點,不要詳加闡述,以給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對方若再就壹兩個問題追問,再就這壹兩個問題作具體答復;如果對方提出問題很多,關鍵性的只有壹兩個,可只就這壹兩個問題作答,聲明其他問題“暫且不答”,不宜把話講死;如果是集團性的刑事案件,若幹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辯護人,這壹辯護人的辯護發言,不可把罪責往另壹辯護人的被告頭上推,更不宜當庭出現辯護人之間的爭執,要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事實進行辯護。

⑧善於補救失誤。法庭辯論是嚴肅的,要求盡可能不說不適當的話,要求不說不該說的錯話,但是,說漏了嘴、講錯了話的現象畢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這種情況,可采取以下方法補救:壹是對已說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適當的話,可在下壹輪發言中說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時向對方作解釋;二是說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錯話,必須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說:“審判長,請允許我更完整地、更準確地說明我剛才的發言……”這是法庭認錯的委婉方式,另壹方不必再去糾纏;三是說了不該說的話,如有辱對方人格的話,應盡快轉換口氣,盡量彌補,並在庭審後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

⑨善於放松情緒。有經驗的辯論者善於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終保持放松的情緒,而緊張對辯論是極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對方的言辭所激怒,情緒自始至終要放松;其次要堅持用適中的語速,以語速去抑制激動,第三要說清發言中的序碼號,造成適當的語段間隙,既可使說出的話條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緒。

辯護口語表達十五忌

法庭辯論的維護壹方口語表達,切忌以下15種作法:

①忌鼓動性和煽動性;

②忌變成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條款不熟,司法口語表達方法不熟;

④忌辯護人進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無話找話辯;

⑥忌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諷刺挖苦對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辭手法組織言辭;

⑨忌將隱私細節、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隨意為被告人請功擺好;

⑾忌重復被告人的臟話、黑話;

⑿忌已知的不說、新知的窮;不知的亂說;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著嗓門叫或蚊子似的只發出嗡嗡之聲;

⒂忌違背法律、不顧事實地狡辯或詭辯。

公訴方口語表達的主要技巧

公訴方指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請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檢察人員壹方。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的口語表達技巧是為提起公訴的目的服務的,這種表達技巧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庭前設題,有備無患。公訴人在參加法庭辯護之前,就本案有關問題,預防辯護人可能提出反駁的情節或問題而事先設計好題目和答題要點。設題方法壹般有:第壹,縱向設題,即按公訴詞表達的順序(事實、證據、理由、結論)設題;第二,橫向設題,就犯罪要件、證據、認罪態度和準備適用法條等方面設起;第三,重點設題,根據本案辯論的焦點抓住壹兩個關鍵問題(如定壹罪還是二罪,此罪還是彼罪,是否屬於自首等)設題。

②預料必辯,先發制人。公訴人在公訴詞中,把辯護人可能會竭力反駁的問題(如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等),主動地巧妙地帶過,把話講在辯護人的前頭,使辯護人處於被動地位。

③步步推論,環環緊扣。公訴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從事理上、法理上,緊緊扣住犯罪構成要件,壹步步地加以推論,順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及應受到刑事處罰的必然結論,同時使犯罪事實與適用法條緊緊相扣;讓辯護人無言可辯。

④唇槍舌劍,直破要害。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故意顛倒事實、純客觀歸罪、蓄意誇大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抓住壹點不及其余等手法所進行的反詰,公訴人嚴密組織言辭,對準反詰的癥結加以反擊,使其在鐵的事實、證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無言以對。

⑤理出頭緒,點面結合。公訴人以冷靜的頭腦、清晰的思維,敏捷地捕捉住對方辯護的眾多問題的核心,從速加以分析,重點進行解剖,駁倒其核心觀點後,其他關連的問題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⑥言詞鏗鏘,以理馭情。當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憤的時候,或當辯護人的言詞把在場人激烈的時候,公訴人不附和群眾的情緒波動,切實做到以理智駕馭感情,始終以確鑿而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處處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通過斬釘截鐵、鏗鏘有力的法言法語,用義正辭嚴的語調,體現公訴人的立場、觀點和態度,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反駁,以達到公訴人之目的。

⑦重大分歧,跟蹤辯理。在壹審法庭審理時,因公訴人辯論失利,而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機關代表,針對壹審辯論雙方口語的原則分歧(如定性上、壹罪數罪上、量刑上等),跟蹤加以辯論,以求達到對此案的公正合理的處理。由於跟蹤反駁的對象,不僅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且主要是壹審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因此反駁時要盡量使用法言法語,針對性地擺明事實,舉出證據,說清道理,表明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執法必嚴,重大原則分歧不讓步的鮮明立場。

⑧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較復雜的案件,壹審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或檢察機關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在二審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充分利用壹審所判與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實之間的矛盾,上訴與抗訴在犯罪事實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與其辯護人說法的不統壹等,巧妙的組織抗訴詞的內容,壹針見血地點出多種矛盾,使壹審不當之處,上訴人錯誤之處,辯護人辯駁難以置信之處,得以糾正,從而達到司法口語表達的目的。

⑨闡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辯論時,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楚,7個要素都詳加揭露了,證人多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已經被告人和證人辨證無誤,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認帳,辯護人仍作種種狡辯,這時公訴人可就犯罪事實的關鍵之點再次用直接證據予以證實,並斬釘截鐵地聲明:“我的辯論發言到此結束!”讓合議庭去合議決定

⑩肩挑雙職,婉轉糾正。在法庭辯論時,公訴人負有雙重職責:既是國家公訴人,又是法律監督機關的代表人。當辯護人的言辭離開法律與事實,發表不利於本案正常審理的煽動性的“法庭演說”時,公訴人應立即以法律監督機關代表人的身份,建議審判長阻止辯護人的“法庭演說”,回到法庭辯論的正確軌道上來。

⑾推出數據,釜底抽薪。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用數據說話,從根本上解決本案主要問題的論爭,獲得辯論的效果。公訴人運用這壹方法,有兩個前提,壹是對本案定性準確,二是運用的數據可靠、計算方法科學。常用的數據包括被告人年齡、犯罪人數、犯罪事實中實物數、現金數、行為動作數,引用法條序號等。

⑿當庭借話,立即反駁。公訴人當庭借用他人言詞中對公訴人反駁對方有用的原話,立即組織在自己發表的言詞裏,反擊對方的詰問或闡明自己的觀點。借用的原話包括審判人員宣讀材料的原話、被告人的原話、證人的原話等。⒀結枝末節,不予置辯。在法庭辯論中,在定性上、事實上、證據上、適用法律上、量刑上、辯護人已無話可辯,僅就某個具體細節或認罪態度上作些常規性的維護,這時公訴人可以少辯或不辯,因為公訴口語表達的目的已經達到了。

公訴方在法庭辯論時的註意事項

“5不”:不錯辯、不亂辯、不強辯、更不可詭辯。“5答”:

①對案件定性有分歧的要答辯;

②對證據確鑿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要答辯;

③對歪曲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有損四項基本原則的,決不讓步,必須答辯;

④把客觀現象說成犯罪主因的,必須澄清,予以答辯;

⑤要求從輕、減輕的理由不充分、不適當的,要據理依法予以答辯。“5不答”:①與本案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問題,不予以答辯;②起訴書和公訴詞已經闡明,辯護人再提出來的,不予答辯;③雙方在定罪量刑的原則問題並無分歧,對無關大局的細枝末節問題,不予答辯;④理論性學術的問題,不宜在法庭上答辯;⑤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指出根據,不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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