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數額標準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號為***15,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與1998司法解釋相比,數額標準有所提高: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3000元以上的,定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以上的,視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原金額標準(1998發布)
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定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以上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
繪圖標準
1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為***15,自4月4日起施行。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盜竊罪,依法被判處罰金的,處盜竊罪金額1000元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在醫院盜竊救命錢的,從重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且退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參與分享贓物或者少得贓物,且不是主犯或者被害人的諒解或者其他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確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盜竊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並獲得原諒,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小偷不用定罪也能被原諒。
司法解釋
上述調整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16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724元,增長4。六次三次。七次。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置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2)近年來,財產犯罪司法解釋對數額認定標準進行了相應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公布的《關於審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定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20.6萬元。盜竊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與同類犯罪相協調。
三、盜竊文物的規定
數額較大:盜竊國有館藏壹般文物。
數額巨大: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
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國有館藏二級以上文物。
盜竊民間文物:盜竊數額根據被盜文物的有效價格證明或者委托鑒定機構的估價確定。
數額巨大:30萬元至500萬元以上(原標準:3萬元-1萬元)。
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原標準:5000元-2萬元)
第四,盜竊的性質
扒手: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小偷。不限於“扒竊”,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盜竊本人攜帶的財物。
入室盜竊: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進入住宅,與外界相對隔絕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定義為“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使用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盜竊,或者使用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
多次盜竊:以前司法解釋明確定義為“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釋調整為“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
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的定罪處罰不能“僅以數額為依據”。對主觀惡性大,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可以降低定罪數額,落實罪刑相適應原則。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的標準確定:
(壹)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發生的盜竊行為;
(五)盜竊殘疾人、老年人、殘疾人財物的;
(六)盜竊患者或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偷竊機動車輛並丟失它被認為是偷竊
盜竊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滅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為盜竊其他財物,將車輛用作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遺棄車輛造成損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將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後非法占有,或者棄車丟失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車輛返還無損失的,按照其所犯其他罪從重處罰。
數據
盜竊犯罪是壹種常見多發的犯罪,數量壹直居各類刑事案件之首。2011年和2012年,人民法院壹審盜竊刑事案件分別為190825件和222078件,占當年全部壹審刑事案件的22%。72%、22。51%。
司法解釋
第壹種和第二種情況是依法懲處有偷竊習慣的人的規定。據調查,除部分初犯和偶犯外,大部分盜竊者都有盜竊習慣,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有針對性地懲罰這類人,是打擊和預防盜竊的必然要求。
第三項至第八項是關於盜竊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規定,從多個角度評價了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充分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特別是第六條“在醫院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的財物”規定,在醫院盜竊“救命錢”,客觀上危害更大,行為人主觀惡性更嚴重,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五、盜竊珍貴文物未遂也要嚴懲。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雖未實際盜竊公私財物,但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定罪處罰。第十二條規定,盜竊未遂,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和珍貴文物為盜竊對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等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論處。
量刑調整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為***15,自4月4日起施行。
六、偷“救命錢”等八種情形,起始處罰線可以降低。
盜竊罪的定罪處罰不應局限於數額。對於主觀惡性大,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定罪數額可以降低。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從事發地盜竊、從殘疾人、孤寡無勞動能力的老年人處盜竊等八種情形之壹的, 在醫院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標準認定。
七、明確入戶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等定罪標準。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不要求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構成犯罪。非法進入住宅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以“入室盜竊”論處。司法解釋將“攜帶兇器盜竊”定義為“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使用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實施盜竊,或者使用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實施盜竊”。
八、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韓某元說,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還贓物,且具有依法從輕處罰、不參與分享贓物或者所得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等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不構成犯罪,確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並獲得寬恕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酌情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