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內部執法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2、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批準逮捕、移送起訴、取保候審等案件進行審查;
3、對民警進行法律培訓,為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和執法民警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4.參與起草、審查、修改和會簽公安局規範性文件;
5、指導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應訴、聽證、賠償案件;
6、法制宣傳工作;
7.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和處理。
執法辦案中心的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受理案件:包括檢舉、自首、舉報、查封等。
2.復習;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和搜查、扣押和拘留被通緝的人等。
5.采取強制措施;
6.調查結束;
7.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規則三。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實施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