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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案件找本地律師還是外地律師?

我站在壹個有32年法院工作經驗,還在基層法院領導崗位上的被調查人的角度,客觀地談談這個問題(基層縣區僅供參考)。另外,特別提示,本文後半部分對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和律師有很大的現實意義!如果真的有用,壹定要給答案點個贊。):

首先,根據案情決定是選擇本地律師還是國外律師。

1.如果案件本身不復雜,即使所有案件都認罪認罰,聘請當地律師也足夠了,既方便會見又能省壹筆錢。

2.如果案情復雜,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案件性質、情節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建議聘請外國律師。為什麽要請外國律師?已經有人提到了其中壹個原因,因為這類案件往往涉及指出公安、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甚至可能推翻前壹階段公安、檢察機關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定。如果案件最終被法院判無罪,也可能會有公安、檢察人員跟進。本地律師,常年在當地工作生活,出於現實原因,在這個問題上肯定沒有外地律師那麽認真和魯莽。

我想說的另壹個原因是,基層縣只有壹兩家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相當有限。比如被申請人所在的縣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只有兩三個。再加上縣裏名義上的外地律所也就十幾個人。記得看過壹份綜治內部資料,說每個地方的律師人數要占當地總人數的十分之壹。比如全縣有32萬被調查人,律師人數應該是32人。然而,律師的實際人數不到所需人數的三分之壹。在壹定程度上,律師在基層往往是緊缺的。

這樣,就像我們在基層的鄉村醫院、衛生院看到的醫生壹樣,這些醫生都是全科醫生,任何壹個進門的病人都要給他看,病人沒有多余的選擇。作為醫生,沒有醫生會說我不會看這個病。請找另壹個醫生。律師也是如此。在基層縣區,由於律師資源有限,生意也很好。他們就像鄉村醫生,大部分是全科醫生,對客戶開放。更何況沒有專門的律師事務所專門處理某壹類案件,也沒有專業的律師專門處理某壹類案件。所以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妳去找當地的律師,無非就是這些人吊兒郎當。無論是全科醫生專業還是專科醫院專業,大家心裏都有壹本賬。

答:十幾年前我做過幾年的首席行政官,後來又主管了幾年的行政法院。本來這類案件占全國案件總數的比例就不高,基層法院壹年幾起行政訴訟案件也不多見。但是,行政訴訟案件確實具有不同於其他訴訟的案件特征。法官自己也是邊辦案邊學習的,但壹些地方律師還是敢接單,因為他們對行政案件都無所適從。所以,那時候,這裏會有寫完訴狀的律師,也會有人要問主能不能做到(但現在會無視回答)。

再比如,檢察機關在審理環境資本審判庭受理的壹些環境資本刑事案件時,往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不僅接受刑事處罰,還要對給環境造成的損失進行附帶賠償,並采取相應措施修復環境。像這樣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近壹兩年慢慢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全國大部分的“二合壹”或“三合壹”環保法庭剛剛成立。基層法院本身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處於逐步探索的過程中,沒有經驗可尋,尤其是環境損失的認定和環境修復的途徑都是審理中的難點。“如果皮膚不存在,頭發怎麽會附著?”當地基層律師能處理幾個這樣的案件,更不用說他們有多大的能力處理這樣的案件了。

而國外的律師,由於市場競爭激烈,對自身的專業素質要求很高。律師市場是根據案件性質細化的,他們的見識普遍高於基層地方律師。法律界有句名言“壹級律師搞證券,二級律師搞金融,三級律師搞犯罪”。最近據說有好事者加了“四級律師搞勞動(糾紛)”。雖然這只是律師界的壹個笑話,但從另壹個側面反映了國外律師(指基層以上城市)職業分化的真實寫照。壹般情況下,國外的律師,尤其是專業律師,是優於本地的全科醫生的。

3.如果不知道案件本身是簡單還是復雜,可以找當地的律師進行前期介入。如果會後本地律師拿到了復雜的案子,可以再請壹個外地律師,本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聯合起來,發揮各自的特長,把案子處理好。

回答:大師手裏有壹個很經典的案例。案情如下:12年6月深夜,某地級市某執法單位公務員余某某駕車將壹名躺在馬路上的不明男子碾壓致死。檢察機關指控余犯交通肇事罪(醉酒駕駛)、受賄罪,胡某某(負責這起交警事故的中隊長)犯徇私枉法罪。

該案的主要爭議是,公安機關根據某地級市某鑒定所的司法鑒定,認定余某某屬於醉酒駕駛,負事故主要責任。而余某某則認為認定醉酒證據不足,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也就是說,余某某認為自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余某某自2014,15年3月起被刑事拘留。如果余某某在以後的審判中被認定無罪,檢察機關將面臨國家賠償的結果,甚至可能追究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2014,10年6月,因案情復雜,上級法院指定我院(已跨越地級市轄區)審理此案。審理此案的法院仍需跨地級市指定到我院(目的是排除幹擾,公正審判),審判難度可想而知。自然,本地律師很難有太大作為。本案中,余親屬采用了本地(某地級市)律師和外地律師(南昌某律師事務所)相結合的方式。

兩地律師形成合力,對壹份作出酒駕鑒定的司法鑒定提出質疑:壹、某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許可證上載明的鑒定業務範圍雖包含“法醫毒物鑒定”,但2012年5月全國司法鑒定人及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上載明的鑒定業務範圍中並無“法醫毒物鑒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九條“鑒定人、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鑒定機構名冊標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規定,某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閾值及檢驗》國家標準,應采用頂空氣相色譜法檢驗方法,而采用比色法進行鑒定,其鑒定方法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關於司法鑒定所的鑒定資質的判斷,大部分律師只要涉及到司法鑒定的內容,都會先審查鑒定所執照上載明的業務範圍。更細致的律師還會進壹步考察這個司法鑒定所是否在國家司法鑒定人員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單中。如果不在這個名單裏,壹般可以判斷為不具備鑒定資格。但從司法鑒定所采取的鑒定方式中,無論是答主,還是我們法院的辦案法官,還是前來旁聽案件審理的我們當地交警,都是第壹次聽到律師指出司法鑒定的違法性。這兩位律師的深度和敬業精神給被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這種方法也值得全國法院的律師學習。這真是壹個意想不到的方法。我們基層法院每年都會審理很多這樣的案件,但是律師質疑醉駕的認定方法還是第壹次。本地法官第壹次接觸,本地律師更是始料未及。

此外,這兩位律師還就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應負主要責任進行了精彩的探討(此處不詳述)。本案終審,法院采納了這兩位律師的觀點,否定了司法鑒定事務所的鑒定。同時,也認為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余某某最終被認定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生效後,本文中某地級市司法鑒定機構也規範了醉駕案件鑒定的檢驗方法。

第二,根據自身經濟條件,也選擇聘請本土律師或外國律師。不用說,如果錢不差錢的話,盡量聘請本地律師和外地律師的組合。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說什麽都沒用。

第三,還有壹點不壹定正確。在聘請律師方面也值得註意。從法院、檢察院轉行做律師的,在行業內的人脈會更廣。在辦案單位門口更容易溝通,與辦案人員建立信任關系也有壹定優勢。當然,這是關於律師自身業務以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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