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9月1,2065438,江蘇昆山警方對外通報,昆山交通糾紛致壹人死亡。經過縝密調查,他們提請檢察院提前介入。根據調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余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海明案。
9月1,2065438,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社會通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襲擊,為保護其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余海明對侵權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致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擴展數據:
“昆山砍人案”經過:
265438 2065438年8月27日下午0點35分,江蘇省昆山市開發區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口發生壹起刑事案件。昆山壹輛寶馬和壹輛電動車發生了輕微交通事故。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寶馬車內的壹名男子劉海龍掏出壹把刀向騎車人余海明砍去。之後,長刀意外落地,騎車人撿起,持刀追向男子。那人被砍傷,倒在草叢裏。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死亡,騎車人於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
9月1,2065438,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發布關於昆山市震川路余海明致劉海龍死亡壹案的通報。根據通告,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余海明的案件。
3月19,12,2019,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布,昆山“反殺”案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人民網-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詳解“昆山砍人案”為何屬於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