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春醉駕案量刑解讀
作者:吳桂陽,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執行主任
作為郎永春醉駕案的辯護律師,我根據具體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對郎永春的量刑進行解讀,以回應社會各界對郎永春量刑的關註。
根據中國刑法,酒後駕車將被處以壹至六個月的拘役和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進壹步細化了危險駕駛罪的量刑: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拘役壹個月至兩個月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和其他影響犯罪過程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駛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本案中,郎永春駕駛的機動車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開車時間在晚上11點左右。路上車輛行人少,行駛距離也很短。從旅館到家大約有三四公裏。駕駛過程中沒有超速,所以在“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駛速度”方面,郎永春的醉駕情節較輕。
本案中,郎永春雖在酒駕期間發生車輛碰撞,但屬於非常輕微(損失未鑒定,但經對方證言證實,碰撞非常輕微),郎永春委托其親屬在第壹時間積極賠償對方損失,並達成和解協議,取得對方諒解。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政策,醉駕已經不能認定為從重情節。
從醉酒程度來看,郎永春血液酒精含量為207 mg /100 ml,屬於從重處罰。但郎永淳也有自首的情節。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郎永春的自首情節足以抵消醉酒的從重處罰情節。
郎永春壹直表現很好,正直,努力。這次是初犯,偶犯,事後很後悔。他深深地為他的妻子和公眾感到難過。真誠徹底的悔罪態度也是量刑時的酌定考慮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郎永春是名人就在量刑上給予優待,但也不能因為郎永春是名人就從重處罰。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壹層含義。也就是說,在法律面前,郎永春只是壹個普通人,應該嚴格按照法律和事實來量刑。總體來看,郎永春醉駕的量刑情節還是壹般的,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量刑起點基礎上判處其拘役三個月是合適的,也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範圍之內。
真正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