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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什麽補償?

1.以勞動合同為準。如果公司通知在6月2日至6月30日之間不再續約,可以領取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您的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

1.勞動者自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但勞動者不願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尚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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