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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時與用工單位需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壹些保密協議或者用工單位需要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培訓的原因,會在合同的約定條款中列出違約金這壹條。但是也存在壹個用工單位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將違約金不合理的約定過高,如果出現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該怎麽辦?小編下面就為大家支支招。
壹、違約金的含義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壹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壹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壹種懲罰。
二、違約金過高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三、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和產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遵循其約定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事先就違約金事項意思表示壹致,且該約定違約金比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會產生明顯不公平時,該約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債務人應及時履行債務,以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而不應以原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拖欠債權人貨款久久不還,從而造成債權人經營困難。如果對債務人這種逃避債務的行為予以支持,將助長違約者的僥幸心理,造成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經營環境的形成。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該如何處理。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國對於違約金有壹個比較詳細的約定,如果沒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不合理的提出過高的違約金,我們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申訴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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