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報告後,認為符合審理情況的,在收到仲裁申請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審理通知書,同時向異議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其他當事人在收到開庭或仲裁通知後,應做到: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銷仲裁申請;異議人可以在仲裁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做好直接證據的核對和整理工作,必要時提交和填寫直接證據;立即提交仲裁員選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原始資料;在異議人失蹤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積極尋找其登陸地,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異議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危及仲裁程序;異議人要想明確提出仲裁反訴,需要在仲裁標準要求的時間內明確提出。此外,雙方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刑事辯護律師和其他委托人進行仲裁活動。
成庭環節
雙方應承諾在規定的時間內組成仲裁庭並選定仲裁員。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承諾組成仲裁庭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其他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在收到開庭通知後,當事人對仲裁員的公平公正有顧慮的,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明確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第壹次聽證後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最後壹次聽證結束前明確提出。因回避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重新進行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允許由仲裁庭決定。
庭審
仲裁委員會應在仲裁標準要求的時間內將開庭日期通知其他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註意以下疑難問題: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規定的開庭日期出庭的,可以在仲裁標準要求的時間內向仲裁庭明確請求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後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不到庭的,視為撤銷仲裁申請。書面通知異議人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休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聽證期間,當事人有權就最終方案進行辯論和陳述。當事人應當嚴格執行審判的組織紀律。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權自主調解。達成和解的,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和解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可以在仲裁庭審判長主持下優先協商。協商成功的,仲裁庭應當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民事調解書制作裁決書。協商不成的,仲裁庭應當立即作出裁決。仲裁庭認為專業性問題進行評估的,可以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裁決鏈接
仲裁庭對異議的客觀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休庭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多數仲裁員在評議中的建議作出裁決。如果仲裁庭不能提出大多數建議,則應根據最高仲裁員的建議作出裁決。在裁決過程中,其他當事人有以下幾種控制權:有權根據具體情況規定仲裁庭優先考慮早已知道的那部分客觀事實。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遺漏。其他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後,應主動執行仲裁裁決。決定必須在批準後50天內(最多65天)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