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法庭上,嫌疑人在受審的時候不穿囚服已經成為壹種常態,而不是個例。這體現出我國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壹個外在表現。
從原先的有罪推論,改為現在的無罪推論我國相關部門早在2015年2月13日,就下發了《關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
從此刻起,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審的時候,不必穿囚服(或者識別服)上庭。這也是避免給他人造成壹種不好的印象——穿囚服的都是有罪的。
畢竟,在沒有經過法院正式審理宣判之前,主觀上判斷嫌疑人有罪是有悖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客觀化,並且從原先的有罪推定變革為現在的無罪推定。
比如:在2015年郭美美壹案在北京東城區法院審理時,郭美美穿的就是便裝。
而之前郭美美在看守所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穿的則是看守所的識別服。我們從當時現場的壹些視頻看出,從看守所到法院的這段路途上,郭美美是穿常服,但是帶有手銬,只是進法庭的時候,將手銬摘去而已。不穿囚服受審,象征著法律水平的進步我國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期之前壹直適用於有罪推定的辦案原則,即: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嫌疑人假定為實際犯罪人,進行證據追溯。
有罪推定這種體系下,往往會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比如1998年的余祥林案、1999年的趙作海案等,這些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最後都以“傳說中死去的被害人多年後自動現身”,從而證明之前的判決有誤。
為了糾正這壹系列錯誤,更好地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我國在1996年和1997年相繼對《刑事訴訟法》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正,確立了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原則。
同樣,我國司法部門出臺的相關犯罪嫌疑人出庭時候的著裝要求中,明確規定不得要求被告人穿囚服參加訴訟,即便是有穿囚服,也必須在進入審判庭之前更換便裝。
結束語在法庭審判之前穿不穿囚服,戴不戴手銬,或者說從原先的犯罪分子到如今的犯罪嫌疑人,壹點壹滴的變化,象征著我們國家司法制度的進步,同樣也象征著我們國家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貫徹。
衷心希望我們的國家越來越好,犯罪事件越來越少,人民越來越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