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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在工廠受傷如何計算?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處理勞動者的工傷是最難的,因為這個時候涉及到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而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這兩個單位只是分開的。

勞務派遣人員工傷待遇規定:勞務派遣是壹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轉變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三方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就會面臨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手續應該由誰來辦理。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限制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後,需要進行傷殘程度的認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分為三種。壹、首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壹般來說,職工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是海門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三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和賠償,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把握好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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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加入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每人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收單位的,發送單位和接收單位為同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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