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擴大資料的實踐中,逃避執行的形式多種多樣,通常表現為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轉移、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拒絕交出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財務會計憑證或者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以虛假的訴訟或者仲裁轉移財產的;虛構優先債權或者申請參與分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的;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或拒絕協助執行等。當發現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時,律師可以從是否具有拒不執行罪的資格、是否具有執行能力、是否有執行義務、是否拒不執行、情節是否嚴重五個方面收集證據,以此來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有八種情形屬於NPC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第五項,即“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1、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絕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絕遷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撓執行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7、損毀、搶奪執行案件材料、車輛等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公文,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