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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轉移財產和藏匿財產哪個更嚴重?

這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在執行程序中至關重要,往往決定著執行能否達到預期效果。現實生活中,很多“老賴”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被執行人在其賬戶被凍結後,以其親屬的名義新開了壹張銀行卡,並利用該銀行賬戶從事經營活動。收到錢後,他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這是典型的逃避執行行為,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情節嚴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借戶隱匿財產的行為是典型的規避執行行為,屬於能夠履行而拒絕履行的情形,情節嚴重。壹方面主觀上具有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執行的故意。另壹方面,客觀上也使法院無法核實其真實財產,導致法院無法執行生效判決和裁定,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擴大資料的實踐中,逃避執行的形式多種多樣,通常表現為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匿、轉移、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產;拒絕交出或者隱匿、銷毀、偽造財務會計憑證或者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以虛假的訴訟或者仲裁轉移財產的;虛構優先債權或者申請參與分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實的;被執行人、保證人、協助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或拒絕協助執行等。當發現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時,律師可以從是否具有拒不執行罪的資格、是否具有執行能力、是否有執行義務、是否拒不執行、情節是否嚴重五個方面收集證據,以此來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有八種情形屬於NPC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第五項,即“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1、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3.拒絕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絕遷出房屋、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撓執行的,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6.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7、損毀、搶奪執行案件材料、車輛等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和公文,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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