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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公交爆炸案二審判決,罪犯上訴壹心求死,為何仍遭到拒絕?

樂山公交車爆炸案,造成17名公交車乘客受傷。壹審判決結果,嫌犯盧某某被判處死緩,嫌犯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要求死刑立即執行。但最新報道,盧某某的二審判決結果,仍然維持原判。

這是什麽原因呢?

首先我們簡要回顧壹下案件:

嫌犯盧某某,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順河鄉人,小學3年級輟學,12歲外出務工,常年在外漂泊。雖然在村裏生活了40年,但由於性格內向,村裏人對他的印象都不深。但是,直到他與村幹部產生矛盾後,眾人對他改變了看法。

最早的矛盾源於壹條公路,由於家門前的壹條公路占用了盧某某家的土地,遂引起其不滿,拿著電錘、鋼釬砸路,與村幹部發生爭執。警方趕至現場後,盧某某提鋼釬追趕。最終因妨礙公務被警方帶走。

盧某某多次提出賠償,在索賠未果後心生怨恨,決定報復社會。從2018年11月開始,盧某某便在家裏制造?炸彈?,之後盧某某上了3路公交車,並迅速引爆了?炸彈?。導致公交車上17位乘客受傷。其中,壹名乘客重傷,壹名乘客輕傷1級,7人為輕傷2級,其余8人為輕微傷。

事後盧某某迅速被逮捕,被判處死緩;隨後盧某某不服,以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的理由提出上訴,但是二審仍然維持原判。

是什麽原因讓法院維持原判呢?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盧某某是初犯,並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審訊,認錯態度良好,這些都對法官的判罰起了很大作用;2、未造成人員死亡,這個是重要因素,沒有人員死亡的法院壹般不會頂格判罰;3、辯護律師的積極左右,從各方面說明情況,爭取輕判;4、二審判罰中,有壹條被告上訴二審不加刑的原則,本案中,盧某某屬於被告壹方,主動上訴了,二審是不能加刑的,除非公訴機關積極抗訴,不然二審壹般不會增加被告的量刑;5、公訴機關在盧某某配合人員辦案的積極態度,並且有良好的認錯態度,所以在本案中不會進行抗訴。

所以最終盧某某領到的是死緩,而不是立即執行。

我認為,法院任何判罰都必須有法可依,法院按照規章制度判罰,並不是說妳要去死刑法院就會判罰死刑,任何機構都沒有這個例外,只能是妳的犯罪情況符合死刑條件了,並且在認罪等方面給辦案人員造成困擾的,才有機會被頂格執行。如果沒有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話,會導致有上訴意願的人不提出上訴。上訴權壹方面是為了糾錯,另外壹方面是因為被指控犯罪的人以壹人之力與國家公權力對抗,所以應當在制度上允許他有繼續申冤的可能。這是為了保證?申辯的機會?,而不是結果。所以,不管上訴有沒有結果,理由是否充分,這些司法資源的額外浪費都是為了?萬壹壹審判決真的判錯了?的那壹點可能。

所以盧某某最終還是被自己認罪態度困擾,想死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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