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壹)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壹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壹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⒈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刑法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