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案由:離婚財產糾紛
原告:小梅,女,出生於1985,漢族,住北京。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告馬驍,男,10月22日出生,1985,漢族,住北京。
案件摘要:
小美與馬驍於2019年6月登記結婚,馬驍於2016年3月9日向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於2016年5月4日在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案件調解中,雙方以同壹財產分割房屋、汽車、家電、存款。
離婚經雙方同意後,小美查明,馬驍於15年4月註冊成立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並在雙方離婚訴訟期間,將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母親老杜。小美對馬驍註冊公司及股權轉讓壹事壹無所知,認為馬驍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找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發現,馬驍曾是吉林省xx商貿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司45%的股權,並於2016年3月3日,即馬驍提起離婚訴訟的前6天,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轉讓給其表弟小王,股權轉讓價款為45萬元。
故小美起訴至法院分割上述股權轉讓款。小美向法院提起訴訟:馬驍支付股權轉讓款95萬元。
裁決結果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小梅與馬驍原是夫妻。2016年3月9日,馬驍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2016年5月4日,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兩人離婚。調解協議如下。
第壹,小馬和小美離婚;
2.馬驍於2016年5月4日支付小美20萬元;小馬於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小美15萬元;小馬於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小美15萬元;
3.夫妻* * *西門子牌冰箱、西門子牌洗衣機、LG牌48寸電視機、華日牌烤箱歸小美所有;夫妻* * *同財產寶牌汽車歸小馬所有;
4.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屈光路X號樓X層X號房的房產歸馬驍所有;北京市昌平區X家園X住宅樓X單元房產歸小美所有;
動詞 (verb的縮寫)雙方沒有其他爭議。另查明:2065438+2006年4月2日,在未告知小梅的情況下,將* * *的財產轉讓給魏的親屬,股份轉讓價格為45萬元。因此,小梅要求馬驍支付股份轉讓款45萬元。
法院認為,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夫妻* * *重新分割財產。小馬與小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成立公司並享有公司股權,而後在與小美進行離婚訴訟前,小馬轉讓公司股權,確實屬於轉移、隱瞞夫妻* * *共有財產的行為。現在小美要求小馬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於法有據,於庭有據。
關於具體數額,法院依據馬驍與小王為吉林某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45萬元,判令馬驍對小梅進行適當補償。馬驍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千零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馬驍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原告小梅支付股權轉讓款30萬元。
二、駁回原告小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的分析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
1.原被告在離婚訴訟中是否處理過上述兩家公司的股權,原告是否知曉被告公司股權的事實;
2、被告人是否構成轉移隱匿財產罪。
本案的難點在於,原被告與被告在離婚調解書中聲明雙方沒有其他糾紛。婚姻存續期間,原告知道被告在吉林某公司工作,但不知道其持股,也不知道其是否知道股東身份。這個其實很難證明。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早就知道該公司的存在,離婚時已對該公司股權進行了處理,股權轉讓並未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承辦律師通過調取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的庭審筆錄,結合股權轉讓的時間和離婚調解書中雙方的詳細情況,從細節上成功說服了法官,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轉移隱匿財產,支持了我們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結論
法院最終采納了代理律師的辯護意見,判令對方在分割股權轉讓款時少分,成功為我當事人爭取到2/3的股權轉讓款。夫妻選擇離婚時,如果有* * *共同財產,需要先分割。分割前要明確* * *夫妻之間有什麽財產,有沒有財產轉移,以免損害他們的權益。之後他們會對* * *的財產進行結算,並就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壹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照顧他們。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做出判決。如果遇到這方面的糾紛,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少走彎路,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