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要在法庭上解決壹個案件,我們肯定需要壹名律師,而律師肯定要為我們辯護。離婚的案例很多,壹般離婚都會有贍養費的問題。這個問題壹般都是在法院解決的,那麽離婚撫養費的代理詞怎麽寫呢?法官:我們的律師受原告委托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代理律師依法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意見:1。被告與原告是父子關系,被告應承擔原告的撫養費。原告母親與被告於2012年4月在東莞長安鎮經人介紹認識,後開始同居。2013年5月22日,原告母親與被告生育壹子,取名劉。原告和被告是父子關系。在原告未滿月時,原告及其母親回到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居住。鑒於原告是壹個剛滿1周歲的孩子,與母親共同生活,為了不改變孩子現有的生活環境,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本律師認為應該由自己的母親撫養。原告的贍養費僅由被告支付壹個月。此後,被告再也沒有給過孩子任何撫養費。2014年,原告母親與被告討論原告贍養費問題時,原告母親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被告不予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二、鑒於原被告身份的特殊情況,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至原告18周歲止)¥448000為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結合本案,被告是從事商業活動的個體老板,是有固定收入的主體,依法判決被告壹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44.8萬元;並支付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按實際支出;可以參考上面的文章來寫離婚撫養費的代理詞怎麽寫。壹般聘請律師的話,我們會有自己的寫法,不用擔心離婚贍養費的代理詞。但是我們還是要了解壹下關於贍養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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