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女,漢族,出生於×××× 1973,身份證號碼:46002519736 ×××,住海南省×××鎮陶瓷廠,聯系電話:15965438。被告:孫Xx,男,漢族,1971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0419710713×××,家庭住址:廣州×××。訴訟請求壹:請求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私生女(2009年8月23日出生)由原告依法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之前的撫養費3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二、依法請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梁XX於2008年5月通過網絡與被告孫XX相識。當時,被告聲稱未婚,想找個女朋友結婚,並完全隱瞞了已婚的真實情況,與原告交往。在他們交往的過程中,原告曾多次要求與被告結婚,但被告都以父母兄弟都在加拿大,要在廣州與原告結婚就沒有主人為由推脫。原告對此深信不疑,不再過問。直到2009年6月5438+10月,原告才發現自己懷孕壹個月,被告知道後非常高興,於是原告再次催促被告與其登記結婚。被告說他必須和他的父母商量。直到被告懷孕5個月,在原告反復追問下,被告才不得不說自己其實是有家庭的。這壹突如其來的事實讓原告猶如晴天霹靂,於是多次與被告發生爭吵,要求其支付孩子被帶離醫院的費用,但被告堅持要求原告生下孩子。直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廣州中山三院生下壹女,原告入院及生產的所有費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當天,因原告所生女兒黃疸較高,需要住院治療,被告只好以照顧女兒為借口,將其轉到其單位附近的醫院住院治療,並將她和原告女兒帶走。之後,原告再也見不到女兒了。2010年5月4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即廣州市XX實業總公司(位於黃埔大道西XX號×××大廈)要求探視。被告趁原告不註意將原告推開,但原告還是看不到自己的女兒。因原告急女兒之所急,到被告住處找被告及其女兒,從被告小區樓下保衛處得知被告妻子不孕。後來原告到被告父母住處要說法。被告夫婦在電話中威脅原告說:要讓原告生不如死,不管花多少錢,壹定要找人找到原告,殺了他!綜上所述,被告向原告謊稱自己已經結婚並生了女兒的事實,並將原告的女兒帶走,不僅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嚴重影響了原告今後的婚姻生活,也讓原告感受到了骨肉分離的痛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致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證人:xxxxxxx年xx月xx日寫非婚生子女撫養費起訴狀不難。只要在起訴狀中詳細說明實際情況和訴訟要求,就會是比較好的起訴狀。如果妳覺得寫起訴狀很麻煩,可以通過律師365網站委托資深律師幫妳寫非婚生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 *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