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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壹日夫妻百日恩,即使離婚大家也應該好聚好散,但是現實生活中往往有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壹方為了怕另壹方分走自己的財產,往往會采取隱蔽的措施把財產轉移,為了防止這種行為,我們最好在提起離婚的時候就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那大家知道
離婚官司申請財產保全應該註意哪些問題嗎?
壹、離婚官司申請財產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壹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由上可知,離婚官司申請財產保全應該註意的問題有很多,比如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必須提交保證金,這樣在財產保全錯誤之後用於向另壹方賠償,還有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必須是雙方都存在爭議的財產,否則法院是不會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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