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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的模式判決是怎樣的?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6)官民壹初字第號。××

原告:×××,女,出生於×××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出生於××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吳黎明,雲南建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壹般訴訟代理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蕾,雲南萬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壹般訴訟代理人。

原告××××訴被告××××壹案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訴稱,原、被告於2000年8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都有過不愉快的婚姻,都有自己的孩子。婚後雙方均無子女。這兩年因為被告天天沈迷賭博,在外面嫖娼,對家人態度粗暴,隨意辱罵原告,家裏什麽都不管。雙方已經分開很久了。雙方的弱婚已經不可能,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另外,位於昆明市五華區XXX路的房屋為集資建房,用於原告婚前舊房搬遷安置,集資款已由原告婚前全額支付。該房屋屬於原告婚前財產,不應分割為* * *。原告現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被告雙方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財產;3.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被告關系未破裂,雙方可以和好,被告不同意離婚。在原告的起訴狀中,只有雙方已婚且無子女的事實是真實的,其余都不是事實。原告主張的感情破裂的理由及被告的陳述均不屬實。XX新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購房款是婚前支付的,但房屋的權屬應以產權登記為準,被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的訴訟請求。如果原、被告不是夫妻,原告不能分到房子。雙方在1999已經形成事實婚姻。

綜合被告與被訴方的論點,本案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1、被告與被訴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離婚請求能否支持;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夫妻財產相同,如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庭審中,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接警案件三聯收據、接警案件審查決定書、病危通知書,以確認被告在外嫖娼的事實;2.職工集資建房協議書壹份、發票兩張、2004年2月28日對賬單壹份、2006年8月30日對賬單壹份、昆明市住房租金標準評估表壹份,用以證明2006年2月28日昆明市第壹套住房的租金。昆明市五華區×××路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3.1 .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和《雲南省舊機動車交易價格審核單》復印件,以證明* * *有壹輛同產權的面包車;4.兩張銷售訂單證明家庭影院和DVD的價值。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中的接警案件三聯收據和接警案件審查決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實原告的訴訟請求,只能說明發生了刑事案件,不能證明被告嫖娼。病危通知書認為沒有印章,不承認其真實性。對證據2中的職工集資建房協議、發票及2006年8月30日的聲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無權參與集資建房,不能確認房屋所有權,2004年6月28日的聲明與本案無關;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輛交易價格審核單上的價格僅為評估價,被告實際花了8000元購買車輛;對證據4無異議,被告出資7000元。

庭審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錫山區房地產管理局檔案摘錄表》和《房屋資格審查表》,以證明原、被告現居住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引用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不能證實被告的主張,只是證實了雙方的婚姻狀況。

本院根據原被告和被告的法庭陳述,綜合雙方出示的上述證據,認定原告出示的證據1中的報警回執和報警案件審查決定書,經被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所載內容只能證實被告人於2002年2月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搶劫,公安機關接警後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事實,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嫖娼。證據2有效,因被告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能證明原告於2000年4月25日與其單位雲南省XX經濟貿易總公司簽訂了《職工集資建房協議》,且婚前已付清購房款並遷入新房,且原告因舊房拆遷得以獲得新房。證據3: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可以確認雲xx面包車2004年5月的評估價格為15000元。雖然被告辯稱車輛是用8000元買的,但由於沒有相反證據,本院不予采納。證據4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用以確認原、被告共有房產中家庭影院及DVD的價格。被告引用的上述證據,經原告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是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但其只能確認昆明市五華區×××路房屋的產權登記時間、產權人及建築面積,且從中提取的內容不足以證明該房屋為原、被告夫妻所有。

本院根據審理和質證情況,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原、被告於1999年初為自由戀愛關系,於2000年8月28日自願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婚後沒有在壹起生孩子。原、被告結婚之初關系還不錯,後來因為財產問題產生了矛盾。原告現以被告經常賭博、嫖娼、隨意打罵原告,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長期分居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主張上述訴求。庭審中,被告稱原被告關系並未完全破裂,雙方可以繼續生活。被告以後不會與原告爭吵。但其表示,原告早就計劃通過婚姻占有他人財物,被告是受害人。自從雙方搬進XX新村的房子後,感情就不好了。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擁有以下財產:壹輛雲xx面包車(該車2004年5月評估價為15000元)、壹臺CAV家庭影院(含壹對音箱、壹個功放)、壹臺金正DVD、壹臺伊萊克斯冰箱、壹張木沙發。再查,因為原告舊房×××新村房被拆,原告單位給原告安排了新房。2000年4月25日,雙方簽訂《職工集資建房協議》,原告購買昆明市XX路房屋,建築面積88.57平方米,房屋集資款62383元。1999年3月29日,原告向單位繳納集資建房款59643元,並於約定當日付清超過面積建房款2740元。房屋建成後,原告於2000年4月27日入住。該房屋所有權證於2005年6月26日辦理,65438,所有權人為原告×××,但無人居住,建築面積88.57平方米。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過程中,原告單位向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的鑒定材料(2004年8月19日集資自建住房資格審查表、2004年8月19日昆明市職工家庭購買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或自建住房備案表、職工住房情況匯總表)均記載被告為原告配偶。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結婚前均有過不愉快的婚姻,雙方自願結合後應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感情,但對婚後生活缺乏必要的信任,故在財產問題上產生矛盾。現在原告堅持離婚。雖然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庭審中原告和被告的陳述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之間已經沒有感情,雙方也沒有和解的可能。夫妻關系已徹底破裂,本院支持原告離婚訴訟請求。被告對離婚的異議未被接受。關於原、被告爭議的位於昆明市×××路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本院認為,該房屋系從原告舊房中拆除,由單位安置給原告,原告在與被告結婚前與單位簽訂了購房協議,並付清了房款,遷入該房屋。至此,原告履行了義務,具備了取得財產的必備要件。僅僅因為房屋是原、被告結婚後共同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悖於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壹致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上述房屋應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財產。對於被告辯稱該房屋屬於原房屋和被告房屋,考慮到被告的因素,原告無權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該房屋應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的意見,與本案查證的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納。關於辦證過程中將被告登記為原告配偶的問題,由於原、被告於2000年8月28日結婚後成為配偶,原告單位於2004年將被告登記為原告配偶,是當時原告家庭成員的真實記錄,不能認定房屋分配給原、被告雙方,故被告的這壹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至於被告主張原、被告在1999處已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因原告不認可,被告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采納。對於我院認定的原、被告雙方的財產,我院將本著有利於生產生活和方便使用的原則,依法進行分割。據此,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款、第十八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壹、準予原告XXX與被告XXX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伊萊克斯壹臺CAV家庭影院(含壹對音箱和壹個功放)和壹臺冰箱歸原告×××所有;其余財產,壹輛面包車,壹個木沙發和壹張金仲翀的DVD,屬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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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100元,財產分割費180元,共計人民幣280元,由原被告、被告分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雙方都接受判決,這個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如義務方不履行本判決,權利方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壹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法官蘇煙

2006年十月二十日

記賬員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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