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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相關案例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建民初字第號  原告方女士,女,1977年,漢族,無業,住本市建鄴區。  委托代理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易某,男,1979年生,漢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鄴區。  原告方女士訴被告離婚後財產糾紛壹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徐年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莊榮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易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女士訴稱,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雙方在安徽蚌埠結婚,後因感情不和,於2011年3月29日協議離婚。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原告因生活困難要求分割被告財產,可被告堅持自己無任何房產、現金、股權、股票、債權等,因此無法分割財產。離婚後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時居然開了壹家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達50萬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絕。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易某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告方女士與被告易某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3月29日,易某與方女士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1、子女問題:婚生子楊勇祺,11周歲由男方監護撫養,女方以後不承擔任何撫養費用。女方在不影響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探望子女。2、財產分割及債務、債權處理問題:婚後雙方無***同財產分割、婚後男女雙方無***同債務債權糾紛。3、其他協議:離婚時女方聲明本人未懷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會計事務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籌)出具中和會驗字第(2011)T162號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明確載明:根據協議、章程的規定,貴公司(籌)申請登記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由全體股東於2011年2月21日之前壹次繳足。經我們審驗,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貴公司(籌)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註冊資本,合計人民幣伍拾萬元,各股東已貨幣出資。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有限公司)註冊成立。該公司的股東之壹為易某,其出資額易某在該公司的股份。  在庭審中,方女士表明,對於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價分割。要求被告給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萬元。  上述事實,有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資料、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驗資事項說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離婚時,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被告易某在與方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另行出資30萬元註冊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離婚協議中,卻明確說明雙方無***同財產分割,其行為明顯為隱藏、轉移財產。據此,方女士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應予支持。由於易某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故其應少分該項財產,本院酌定方女士應分得易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萬元股份的60%,折價為18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第壹百三十八條,判決如下:  被告易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方女士18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00元,減半收取2300元,郵寄費51元,合計2351元,由被告易某負擔(受理費、郵寄費已由方女士預交,由被告易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方女士,已沖抵其預交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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