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法庭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證人、代理人可以發言。首先,原告要勇敢面對,樹立良好的心態。法院其實是壹個通過溝通和辯論來解決糾紛的地方。因此,原告應該知道溝通或辯論的規則。要熟悉法庭審判流程,了解相關專業術語,知道法官和律師在說什麽,做到心中有數,沈著應對。其次,要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官的指令,在法官或對方發言時認真傾聽,尊重他人發言的權利。在庭審的各個環節,法官詢問或者要求當事人陳述意見時,會明確是要求原告還是被告回答。如果法官在某個環節或者某個問題上沒有征求原告的意見,原告確實需要陳述的,可以向法官提出,征得同意後進行陳述。再次,原告作為壹方當事人,要圍繞起訴的事實、請求和證據,不要答非所問,說題外話。在陳述案件事實或辯論時,要自信、堅決、簡明、清晰,要冷靜、理性、不沖動,說話有條不紊,邏輯清晰,觀點明確、不含糊。當事人的陳述允許有情緒,但要自然、恰到好處,不能情緒化,否則會適得其反,容易影響法官的信任或善意,影響法官對事實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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