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子女的首飾是同壹財產嗎?首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認為,珠寶作為財產的壹種劃分,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訂婚時購買的珠寶;另壹類是婚後買的首飾。男方作為彩禮贈送的首飾,在合法登記後給付的,屬於夫妻雙方,登記前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還包括婚前購買的首飾,不屬於婚後購買的相同財產的首飾。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財產。其中“特殊生活用品”是指物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斷的依據是別人在使用時不能體現商品的主要價值。本案中提到的金銀首飾雖然屬於妳個人使用,但由於其價值較大,人身依附性較弱,在司法實踐中,應視為夫妻平分財產。二、1的特點。夫妻* * *是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夫妻關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了稿費等某種財產,但並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不斷上升,越來越多的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因此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需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但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往往會因為與財產分割不均而產生糾紛。這時候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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