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6日,李波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5438+10月10被逮捕。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波及其父親李佳婷利用李佳婷的職務便利,接受香港環德有限公司董事長楊蓉(另案處理)的委托,幫助其出口卷煙,與雲南石油公司合作。李波三次非法收受楊蓉560萬港元。其中:1、1997 65438+10月21、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楊蓉現金支票500萬元;2.1999年9月,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楊蓉港幣30萬元;3.2000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楊蓉給予的港幣30萬元。
此外,被告人李波及其父親李佳婷* * *利用李佳婷的職務便利,接受雲南俊發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俊(另案處理)請托。李波出面收了財物。李家庭為李俊開發昆明螺螄灣市場改造項目、世博園區住宅小區項目提供幫助,夥同李波非法收受李波給予的人民幣950萬元。其中:1、1997年5月,通過被告人李波的居間介紹,李佳婷根據事先與李波的約定,接受李俊的請托,為李俊等人承攬昆明羅京灣市場改造工程提供幫助。為此,李波收受李俊人民幣500萬元,並將此情況告知李佳婷;2.1998 10,通過被告人李波的居間介紹,李佳婷根據事先與李波的約定,接受李俊的請托,為李俊取得昆明世博園小區項目700畝土地開發權、減免該項目道路建設補助款提供幫助。為此,李波接受了李俊以抵債方式給予的人民幣450萬元,並將此情況告知李佳婷。
以上事實表明,李波夥同其父李家庭受賄人民幣950萬元、港幣560萬元,折合人民幣65438元+05502080元。上述贓款已於案發後追繳。
2003年8月1日,昆明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波有期徒刑15,追繳的贓款上繳國庫。
壹審宣判後,李波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其在與李佳婷的受賄行為中沒有索賄情節,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雲南徐震律師事務所馬軍、羅濤律師也提出了辯護意見,認為李波在受賄行為中沒有索賄情節,屬於從屬,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李波夥同其父李佳婷,利用李佳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於李波提出的其沒有向李俊索賄的上訴理由,經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證實,李波、李佳婷在受賄前具有利用李佳婷的職務之便非法受賄的故意。在港期間,他們明知父親李家庭利用職務之便為楊蓉謀取利益,但仍收受楊蓉巨額賄賂,並將收受的款項按照父親的遺囑存入其家人控制的賬戶。在* * *同樣犯罪的過程中,
在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李俊賄賂的過程中,李波主動與李軍確定所謂的投資項目,兩人商量好受賄金額後,李波告訴其父李佳婷,李佳婷利用職務之便,讓李俊的公司取得項目,事後收受賄賂。因此,李波收受李俊賄賂的行為也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故依法應對李波的訴求從重處罰。
原審判決根據* * *犯罪的地位、作用和情節,依法對李波從輕處罰,判決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