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對行政機關依法最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可以在下列三類案件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起訴狀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蓋章。此外,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份數。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很多,這裏就不舉例了。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案件壹般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壹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銷售不合格商品不聲明、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丟失或者損壞寄存財物等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壹年。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復議程序結束後,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應當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具體收費標準詳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