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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院士的錢都用在哪裏

李寧案件休庭了四年四個月後,於2019年12月30日壹審第二次開庭。2020年1月3日早晨9點30分,壹審宣判:李寧貪汙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李寧的自辯和李寧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完全不予采納。

這個判決讓我震驚到無語。有記者在相關文章中說,“李寧的家屬和辯護律師認為判的太重。”其實我們不是認為判重了,是認為判錯了。

離宣判開始時間間隔不到壹個小時,審判長的答記者問就已經刊出,宣判需要時間,宣判結束後,我也分明看到了審判長忙碌的身影。11點30分我見到了法學專家們關於支持判決的分析長文,這些文章發出的時間應該更早些。這種震驚,不亞於面對李寧的宣判結果。我壹直以為,案件的宣判結果,只有審判長在莊嚴的法庭上落錘,合議庭以外的人員才可以知道。新聞的確講時效性,但太快了,是不是也違背真實性,至少是時間上的真實性。

至於高銘暄先生在人民法院網上的署名文章——《“李寧案”對科技領域、教育領域反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僅91歲高齡這壹點,我不合適多說半個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我知道,我這篇文章很快會被刪掉,但哪怕只有壹個人看到,也是對李寧堅持無罪的壹個交代,對所有真誠幫助李寧的朋友的壹個交代,對所有關註李寧案件的朋友的壹個交代,對李寧家人和團隊師生的壹個交代,對李寧的辯護律師這五年多專業、勇敢、熱忱、拼盡全力的辯護的壹個交代,對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鼎力支持的壹個交代,也是對我自己五年七個月的奔波的壹個交代。下面是庭審情況的回顧,我保證每壹個字的真實性。

壹、臨時改變的庭審時間

2019年11月28日,松原中院通知我,李寧案件將於12月5日開庭。忐忑、擔心,甚至還有些高興,畢竟歷經五年七個月的等待,案件終於有音信了。我壹直認為,李寧案件應該在司法程序內厘清事實,因此開庭的消息,我不僅沒有告知媒體,甚至沒有把消息散布到李寧學生的微信群裏。但還是有些師生、朋友從各種渠道,知曉了開庭的消息。他們調整工作,甚至缺席國際會議,訂好機票酒店,準備屆時趕到松原。即便不能旁聽庭審,也想離李寧近些,第壹時間得到庭審過程中的點滴信息。然而,12月2日,松原中院工作人員又告知律師,12月5日的開庭取消,什麽時候開庭另行通知。理由是松原中院第壹次搞庭審圖文直播,還沒準備好。大家都懵了,微博圖文直播是在庭前會就確定的,在自己的法院開庭,會不了解庭審保障情況就貿然通知開庭?而且是壹個準備了四年四個多月的庭審。大家問我最多的是,“這也可以嗎?”。12月24日,我又接到了通知,12月30日開庭。我不知道是不是還會改,更不敢再驚動大家了。但這壹次是真的。

12月29日,長春、松原普降大雪,長春機場取消了34架次航班,有老師乘坐的飛機已經飛臨到長春機場上空又折返回去,他們又直奔火車站,輾轉長春、沈陽、大慶、哈爾濱等地奔赴松原。近20名師生和李寧的朋友風塵仆仆、踏著積雪從全國各地趕來,終於在30號早晨開庭前聚集在了松原中院的門外。

二、司法公開網搜不到的公開審理,拿不到的旁聽資格

吉林省各個法院的公開開庭案件的信息,都可以在《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中搜到,還可以網上申請旁聽。李寧的朋友們壹直在刷新頁面,就是沒有李寧案件開庭的消息。得知12月30日公開開庭信息後,依然無法在線申請到公民旁聽資格,但是被松原中院告知可以通過松原中院院辦的電話申請,李寧團隊的師生和李寧朋友們,第壹時間紛紛從全國各地撥打院辦的電話,當電話終於接通的時候,壹位男性工作人員回答道,本次庭審只有48個旁聽名額,前幾天已經發放完了,其中中國農大李寧的同事或學生就申請了40多個名額,所以無法再發放更多的資格,建議收看微博同步報道。然而據我所知,中國農大僅有兩位學校代表申請並獲得了旁聽的資格!線上申請沒有通道,線下申請也成為不可能。

三、李寧、張磊貪汙案去掉了“涉嫌”

步入審判庭,首先映入眼簾的是掛在庭審現場的兩個大顯示屏,上面寫著“李寧、張磊貪汙案開庭”字樣,無比刺眼。感覺拿掉了“涉嫌”兩個字,就已經被定罪了。

四、公訴人用現場顯示屏展示提前做成PPT的證據,但李寧和辯護律師卻不可以用顯示屏演示PPT

公訴方的證據和2015年8月20日的那次庭審出具的完全壹樣,只是做了些編排,並沒有補充到新的材料,沒有解釋第壹次辯護律師的質疑。上次沒證據,這次還是沒證據,李寧沒拿就是沒拿,哪兒來的新證據。但其出示的證據PPT卻對旁聽的群眾很有迷惑性,流程圖、餅圖具有沖擊性的壹幀幀放出。而李寧和辯護律師不可以演示PPT,特別是李寧,沒有自己的電腦,只能拿著壹張張手寫的紙片,頑強、高水平地為自己辯護。我當時特別擔心,這樣的不對等的表達方式,很難達到同樣的視聽效果。因為我知道,這次的旁聽人員和上壹次庭審不同,旁聽席上有人大代表等真正的旁聽群眾,坐在旁聽席中前兩排的應該是他們,因為盡管庭審幾乎不間斷地持續了15個小時。他們自始至終都很認真、專註。庭審現場真正的旁聽群眾,真的特別感謝,雖然我不認識妳們。

五、我以為沒有必要的謊言

當李寧的辯護律師提出,李寧案件的核心證據,司法鑒定書缺少要件,沒有司法鑒定專用章、沒有鑒定人簽字時,公訴人說,律師手裏是復印件,司法專用章是鋼印,沒印出來。我非常吃驚,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為什麽會撒壹個沒必要的低級謊言。袁誠惠律師當庭指出了檢察官的這壹謊言,在本案2015年第壹次開庭時,律師就提出了沒有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的問題,當時的公訴人是認可的。而且當年在法院門口等待的老師學生都可以作證,當時鑒定人拿著鑒定書,慌慌張張地跑出來說,沒蓋章,趕緊回去蓋。這次庭審,難道要否定之前公訴人已認可的事實嗎?其實我當時也問過律師,“現蓋還來得及嗎?”,律師說,已經提交證據了,沒蓋就是沒蓋,依據當時的法律是不能再補的。而這份鑒定書不僅形式上缺乏要件,內容也錯誤百出,根本沒有必要為了缺個鋼印撒謊。

但審判長在宣讀判決書時,我明白了,這是壹個必須的謊言。判決書特地提到,這份鑒定證書是有司法鑒定專用章的(也就是上面說的鋼印),因此鑒定書合法有效。

六、庭審從早晨8點30壹直持續到半夜12點,李寧在庭上的兩次暫短失明

李寧已經被羈押了五年七個月,長期的羈押,嚴重地摧殘了李寧的健康,由於鼻腔囊腫沒有辦法及時治療,他已經失去嗅覺。更可怕的是,由於看守所光線昏暗,李寧每天的閱讀量很大,他經常會出現原因不明的流淚後瞬間失明的情況。2015年8月20日的第壹次庭審持續了兩天,而第二天是晚上九點結束的。這次庭審是早晨8點30到半夜12點壹天審完。中午有四十分鐘吃飯時間,晚上是沒有吃飯時間的。庭審中,李寧兩次出現流淚後的暫時失明,庭審被迫中斷。我站在樓道裏,聽著“醫生、醫生,趕緊過來壹下!”的呼喊,以前李寧沒有出現過壹天兩次暫時失明的現象,我在心裏祈禱著,但願這樣的頻繁發作不會是不可逆的……

隨著庭審的持續,不僅李寧,所有的人非常疲憊,再加上沒有吃晚飯,我即便是坐著旁聽,也是眼前發黑,快要虛脫了。李寧的辯護律師袁誠惠壹次次懇求:“特別理解大家非常勞累,因為航班延誤,和大雪封路,我早晨才趕到松原,只睡了兩個小時,我也極度疲憊,請大家務必堅持壹下。這次庭審,關系到壹個人的清白,壹個科學家的命運,重托大家了。”

七、審判員似乎預知還需要打二審

在李寧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的環節,李寧的辯護律師邢嘉然提出,在庭前會上已經提出,根據《人民陪審員法》,李寧案件應該組成三名法官加四名陪審員的合議庭,這個問題壹直沒有答復。而這次開庭只有三名法官,我們認為,這是違反陪審員法的。邢律師隨後在宣讀陪審員法有關章節。這時審判員頻頻打斷律師的宣讀,邢律師有點兒急了,說了句:“難道妳要剝奪我的辯護權利嗎?”,審判員說,“我不剝奪妳辯護權利,我是讓妳別在這裏說。關於陪審員的事,妳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提出來。”,我的心像窗外的天氣壹樣冰冷:不可能無罪了,因為審判員這裏說的上訴是指,壹審不服判判決,需要打二審的上訴。

八、法院外的零下24度的冒雪佇立

雖然是公開開庭,但法院只允許3名家屬參加旁聽,盡管經過多方申請無法獲得旁聽資格,還是有李寧團隊的師生、李寧的朋友近20人從全國各地趕到松原,在法院墻外陪伴著李寧。開庭前壹天松原下了大雪,大家在法院門外,在冰天雪地裏,等待了15個小時,只為了離李寧更近壹些。入夜氣溫已經降到零下24度,他們叫來幾輛出租車,在出租車裏輪流取暖。庭審結束時已經接近半夜12點,大家仍在凜冽的寒風中堅持著,企盼在李寧登上警車離開時能夠看李寧壹眼,也希望李寧在北國隆冬中,感受到壹絲溫暖。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庭內的旁聽群眾已經可以區分出哪些是真正的旁聽群眾。不過與上次不同,這次被安排的聽眾沒有早退的,都堅持到了半夜12點庭審結束。他們只是在李寧和辯護律師發言時,頻頻發出不耐煩的聲響。特地心疼在雪地裏凍著的師生,如果把他們換進來,這些以旁聽為工作的員工們,也不用受這份洋罪了。

九、不等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宣判

庭審後的第二天,律師去會見李寧,李寧被暫時羈押在松原市前郭縣看守所,大家都很奇怪,李寧庭審後為什麽沒有還押吉林省看守所。

這是2019年的最後壹天,匆匆的行人透著喜氣,大地白皚皚的,在陽光的照射下俏麗、妖嬈又不失北國的豪氣。然而這壹切的美好都與我無關,我們買了回北京的機票,往長春機場趕。走到半路,接到了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李寧案件,將於1月3日上午9點30宣判!同車的律師脫口而出,“律師書面辯護詞都不需要了?!”

在庭審中法官多次打斷李寧和辯護律師的發言,理由是庭審時間緊張,不要再多說了,可以庭後提交書面意見。

這麽快就判,心裏有極強的不祥預感,很可能是審判前就準備好了判決內容。

十、圖文直播變成了圖文指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第二條中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註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庭前會後,律師告訴我,李寧案件將在松原中院的微博上進行圖文直播。當時聽到這個消息很高興,雖然不是影像,但應該聊勝於無。趕緊關註松原中院微博,沒有發現可以直播的選項,也沒有看到其他案件直播的記錄。電話詢問松原中院的有關部門,答復是“我們的技術部門已經把轉播平臺調試好了,妳們現在看不到,開庭的時候就有了。”

庭審結束後回到賓館,已經是淩晨兩點。我迫不及待地翻看著直播的記錄,氣憤到了無語。不僅是平臺調試好了,播放的內容也事先“調試”好了。所謂圖文直播就是有壹張開庭的照片,其余基本都是我在庭審上看到的控方的PPT,在這些PPT的夾縫中,只有壹點點關於李寧自辯和律師的辯護意見的信息。而且,內容上也作了曲解。

2020年1月3日上午,審判長宣布了判決結果後問李寧是否上訴,李寧平靜地說:“上訴。”

灰心到了極點,如果法院方依舊是同樣的操作,二審結果也不難預知。

二〇二〇年壹月四日

附件:對圖文直播的補充

我壹直希望在法律程序內部解決李寧的問題,所以李寧案件開庭、宣判的消息,不論家屬還是律師,都沒有事先告知媒體,希望庭審在不受到外界壓力的環境下公正地進行。但看到這樣的圖文直播,我還是希望能讓大家聽到壹些李寧和辯護律師的聲音,雖然通過我發出的聲音是那樣的微弱。

1. 李寧的自辯(節選)

涉案的公司是科研協作單位,是科研平臺。是與中國農業大學簽有協議的,是配合科研的合法單位。之所以成立公司,是因為之前出現過協作公司報假數據的情況,甚至出現過實驗用豬都已經死亡了,協作公司還在給課題組報假數據的情形,為了保障科研數據的準確和科研活動能順利開展,才不得已開辦公司,中國農業大學也在公司參股,公司成立後從未分過紅,自己還往裏面墊錢,雖然科研成果產業化開發均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識產權都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李寧團隊開辦公司過程中充分保證了中國農業大學的各項權利:公司承擔了產業化有關的大量工作,但是最終向農業部申請的生物安全證書全部並且僅由中國農業大學獨家擁有,生物安全證書是動物乳腺生物反應器產業化的“執照”,通過生物安全證書的歸屬,中國農業大學代表國家將享有成果產生的最大利益,充分證明了開辦公司最終目的是為了推動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並非為個人私利。

李寧在最後陳述中說,我的案件並不復雜,以下幾點是客觀事實:我從海外留學歸國後,從未親自管理過科研經費;我們自己沒有貪汙和私用過壹分錢科研經費;我們的科研經費是在全面超額完成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任務前提下的結余,是高效使用科研經費的結果;我們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我們還將我們的集體勞動所得用於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我先後六次獲得過國家科技大獎,為國家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至少也超過數百億元,為什麽連最起碼的公正對待也得不到呢?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國家科技創新事業的發展和國家司法的文明進步!我希望法庭能盡快的還我清白,使我能夠在新時代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貢獻自己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2. 律師的辯護(節選)

關於涉案經費的去向,在律師的追問下,張磊認可經費用在了後續的科研項目中,而且,明確提出自己沒有想貪占科研經費的想法,律師認為,張磊雖然名義上說認罪,但事實上他對案情的描述,實質上是在為自己做無罪辯護,說經費用在了後續的科研項目中,說明無貪汙的行為。說自己沒有貪占經費的想法,等於說不存在貪汙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張磊在庭審中的說法,事實上證明他是不認罪的。

辯護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年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以及結題後的結余經費都應上交,但由於新壹年的課題經費經常出現較長時間的滯後,迫使很多科研人員用假發票等形式將經費留用,以解決來年經費斷檔期的經費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本案中,課題組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實驗動物,如果經費斷檔,將無法維持存活,並且,李寧對具體經費操作事宜並不知情,無任何犯罪故意,不符合貪汙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

在2014年之後,中國就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做出了較大的調整,2014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就規定:“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結題後,符合條件的也可留用。辯護律師堅持,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按照現在的科研經費規定,李寧團隊的做法連違規都談不上。

檢方庭審中出示了財務憑證、票據和證人證言。李寧堅持要與證人當庭對質,但所有證人均未出庭。李寧認為偵查人員在提審他時,多次威脅他必須認罪,否則就抓他的家人。這些證人應該也是受到了偵查人員威脅,否則為什麽不敢當庭對質。關於財務憑證、票據等書面證據,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取走相關財務憑證、票據時並未依法出具詳細的查扣清單,幾個月後,讓公司工作人員確認這些材料都是真實的、未經篡改的。該部分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無法證實,不能排除被人為篡改的可能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給持有人,另壹份附卷備查。”庭審中律師堅持認為這部分證據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是合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針對李寧和張磊的訊問筆錄,檢方和辯護律師意見嚴重不壹致,李寧和律師均不認可其合法性,堅持要核實同步錄音、錄像,但檢方以技術上有障礙為由,拒不提供。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每壹次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訊問錄音、錄像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規範訊問行為、保證訊問活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訊問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檢方庭審中還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該鑒定依據的大量票據、記賬憑證來源不明,沒有合法、完整的查扣清單,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該《司法會計鑒定書》多處出現低級錯誤,如:將30萬元寫成30億元、將285萬寫成2850元、將255萬寫成2550元,說明鑒定人不具備基本的嚴謹態度,鑒定書中列明2009年7月領取的勞務費數額是36880元,發放的數額是82075.00元,領取數額明顯小於發放數額。2009年8月領取的勞務費數額是36880元,發放的數額是73425.00元,領取數額明顯小於發放數額。鑒定書竟然將這種情況鑒定為套取勞務費,讓人無法理解,據李寧講,發放的科研經費中的勞務費部分,實際也就能占實際發放的勞務費的三分之壹左右,檢方指控的期間發放的勞務費***900萬左右,實際發放了2800萬左右,公司用自己的資金墊付了本應由專項經費承擔的勞務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並由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司法會計鑒定書》既未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也沒有鑒定人簽名。

檢方認為,課題組將科研經費轉入公司的行為是貪汙行為。李寧稱,涉案的公司是科研協作單位,是科研平臺。是與中國農業大學簽有協議的,是配合科研的合法單位。之所以成立公司,是因為之前出現過協作公司報假數據的情況,甚至出現過實驗用豬都已經死亡了,協作公司還在給課題組報假數據的情形,為了保障科研數據的準確和科研活動能順利開展,才不得已開辦公司,中國農業大學也在公司參股,公司成立後從未分過紅,自己還往裏面墊錢,雖然科研成果產業化開發均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識產權都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李寧團隊開辦公司過程中充分保證了中國農業大學的各項權利:公司承擔了產業化有關的大量工作,但是最終向農業部申請的生物安全證書全部並且僅由中國農業大學獨家擁有,生物安全證書是動物乳腺生物反應器產業化的“執照”,通過生物安全證書的歸屬,中國農業大學代表國家將享有成果產生的最大利益,充分證明了開辦公司最終目的是為了推動科研成果的產業化,並非為個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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