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李延宏律師您好,打擾妳了,有個問題想跟妳咨詢壹下,我的父親是丹東市寬甸縣某鎮政府的壹名事業編的員工

李延宏律師您好,打擾妳了,有個問題想跟妳咨詢壹下,我的父親是丹東市寬甸縣某鎮政府的壹名事業編的員工

我雖然不是李律師,但剛好對這個問題有所了解。希望能對妳有所幫助。妳應該去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1980年2月《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等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壹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壹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壹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 上一篇:昆明最有名的毒品律師
  • 下一篇:臨沂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