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只要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報警,要求警方立案調查。至於嫌疑人是否找不到,並不影響案件,因為那是立案後警方追捕嫌疑人失敗的結論。
2.刑事案件立案後,不偵破就壹直存在,警方也會壹直進行調查。
按照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後只要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抓到,案件就不能推進,不能審理,案件就壹直存在,也可以稱為“積案”。警方將繼續調查這些案件,直到偵破為止。
當然,時間長了,警察有時可能會放松。受害者最好隨時關註案件進展,隨時聯系警方了解情況,督促警方快速破案。
3.如果警方找不到嫌疑人,就會通過各種手段追捕嫌疑人,比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所以對於被害人來說,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立案。只要立案了,就算警方壹時找不到嫌疑人,也總會通過各種手段去追查,出來的人最終都會得到報應。如果對此仍有疑問,可以找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詳細咨詢,然後根據律師給出的建議結合實際案件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_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