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立案需要的材料:1,民事起訴書;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