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立案庭人員可以送達法律文書嗎?

立案庭人員可以送達法律文書嗎?

為進壹步完善送達制度,提高民商事案件審判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院民商事案件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 壹般規定

第壹條 立案庭送達下列文書:當事人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訴訟指南、訴訟監督卡。

第二條 審判庭送達下列文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地址確認書、答辯狀、開庭傳票、裁定書、判決書及其他應由審判庭下發的文書。

第三條 用足用好各種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為主,以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集約送達等其他方式為補充,以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

二、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四條 當事人起訴時,立案庭要求其提供準確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有權要求原告提供對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系方式,以便實施有效送達。送達地址確認書告知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以及受送達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的法律後果。

第五條 當事人將其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為其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住所的,在當事人未書面通知法院解除該委托之前,法院依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送達行為,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拒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可適用留置送達。

第六條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壹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在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人民法院在核實後可以在本案中使用,並將情況記明入卷。其他案件中送達地址為訴訟代理人的地址除外。以上事項,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列明,並明確告知當事人。

第七條 當事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壹的,可推定為“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1.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其在法院電話通知後,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的;

2.受送達人在本案中不出現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的;

3.在法院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文書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上述情形如有電話錄音內容或其他證據的應當予以固化保存,錄音或其他證據內容由送達人員整理成書面記錄,由送達人員、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後附卷。

第八條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直接送達

第九條 業務庭收到案件後,初始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地址確認書等訴訟文書,壹般應采取直接送達方式。

第十條 送達人應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十壹條 送達人到當事人住所地送達,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送達人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送達人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送達訴

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送達人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

第十三條 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收;如本人不在,可由其同住成年近親屬簽收。

第十四條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董事、監事、經理、財務總監、法務總監以及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接收文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員工是同壹案件中的另壹方當事人或者有證據表明不宜簽收文書的,不適用上述二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但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訴訟代理人不能代收訴訟文書的除外。

第十六條 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送達人員應當明確告知代收人簽收訴訟文書的法律後果。

四、郵寄送達

第十七條 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商事訴訟文書,按當事人確定的地址交郵,受送達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即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八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九條 送達人填寫送達地址不準確,受送達人姓名、聯系電話等有誤,導致訴訟文書“無法聯系受送達人”而退回的,視為未送達。

訴訟代理人和代收人應收的訴訟文書,均可以采取郵寄送達方式。

第二十條 綜合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及時交郵和回收專遞文件。

五、留置送達

第二十壹條 留置送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送達人員有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行為;

2.受送達人或者義務簽收人有惡意拒收的行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當場撕毀送達回證、否認自己是受送達人、送達人員表明身份後拒不開門等)。

第二十二條 留置送達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應送達場所,送達人員可以對受送達人或義務簽收人拒絕簽收文書的現場以拍照或錄像的方式予以固化,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絕事由、時間、地點,並把照片或錄像資料附卷。

第二十三條 受送達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簽收人拒絕簽收文書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第二十四條 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或者向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代收人,代收人拒收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代收人簽收。

六、電子送達

第二十六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采取當事人自願原則。

受送達人同意適用電子送達的,應當在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並準確登記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必要信息。

人民法院對於采取電子送達方式的案件,應在案卷中明確記載,並做好相關材料的備份。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相應電子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二十八條 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應當提供。

七、集約送達

阿爾山市人民法院與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興安盟分公司簽訂《法律文書集約送達及卷宗同城配送服務合同》約定關於送達的服務內容,國內法律文書整包送達服務,包含法律文書電子送達、集中打印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輔助服務。

八、公告送達

第二十九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方式後仍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

第三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達人被宣告失蹤、被申請宣告失蹤外,送達人員按照送達地址通過直接送達等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時,由受送達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送達人成年近親屬等證實,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證實,其已處於下落不明狀態。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下落不明是指送達人員按照送達地址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地址均無法送達時,其已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第三十壹條 受送達人住所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受送達人成年家屬等證實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由原告提供。

因客觀原因,原告無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的,依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取證。

第三十二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張貼在明顯位置,並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照片或者錄像附卷。

九、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受送達人十日內領取文書的具體時間、地點領取裁判文書,並告知拒不領取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領取裁判文書,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 定期宣判的案件,法官在休庭時確定宣判具體日期,告知受送達人同時領取判決書,受送達人不到庭領取或者到庭後不簽收文書的,視為送達。

第三十五條 當庭宣判與定期宣判案件的受送達人,提出郵寄判決書、裁定書的,以受送達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高院、盟中院或其他法院委托本院送達的,統壹由立案庭為進、出口,並登記在冊。由相關業務庭在十個工作日之內送達完畢。

本規定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律師資格考試有什麽要求?
  • 下一篇:六條關於法律的名言,要求標明出處,作者,國籍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