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19年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0 1、吳英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對吳英案進行二審。2012 10 1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壹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2012年4月,吳英死刑未獲最高法核準,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拘留2007年2月10日下午4點半左右,在事先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至少在普通員工和市民眼裏),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幾分鐘內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東陽市政府宣布,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本色集團也被立案偵查。與本色有關的債權債務,應當進行登記。(政府債務未發)壹審2009年6月5438+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案吳英,中專學歷,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東陽本色概念酒店913室。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前,被告人吳英以每天每萬元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余、、夏耀勤、徐玉蘭集資14萬余元。2005年下半年,負債數千萬元的吳英繼續以高息高回報為誘餌非法集資,並利用非法集資款虛假註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負債累累的事實,隱瞞真相,采取支付高額利息或高額投資回報、購買房產、以非法集資方式投資捐款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給公眾造成其經濟實力雄厚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關於上訴,吳英提出了五點上訴理由。她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吳英的律師張燕峰有壹份上訴副本。薄薄的壹張紙上,簡明扼要地寫著五條上訴理由:壹、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吳英借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公司運營,只有少部分用於購買個人物品,不存在揮霍浪費的情況;第二,不存在欺詐。沒有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債權人。而且用貸款償還公司經營債務也是壹種經營行為。吳英沒有虛構的借款用途。第三,債權人不屬於公眾。吳英的債權人是親友,不是集資活動;第四,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吳英的個人行為;第五,林衛平和本案中的其他所謂受害者被法院判定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原審判決明顯是在包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和律師張燕峰7月29日表示,壹審判決後,吳英在金華看守所舉報了約10當地官員和銀行領導的受賄行為,主要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所在地金華東陽市的官員,也有金華市的官員,浙江省紀委、檢察院已經介入。二審億萬富姐吳英二審開庭,稱7.7億是2011的借款。4月7日,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案二審在浙江金華中院開庭審理。2009年,金華中院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不服,提起上訴。吳英的舉報官員名單將浮出水面,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希望律師前來,拿到吳英舉報的其他7名官員名單,其中不排除東陽官員。吳英的另壹名辯護律師張燕峰現在打算安排此事。壹審結束後,吳英寫了控告材料,控告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中國農業銀行溧水燈塔支行原行長梁華,均分別獲刑。發回重審2011165438+10月4日,主持這壹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高院法官王軍證實,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民事案件將被浙江高院發回重審。壹審被判死刑的吳英迎來了壹絲曙光。王軍表示,案件正在移交中,將發回金華中院重審。但他沒有透露將他發回重審的原因。本次民事案件涉及的房產是本色集團名下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2012 65438+10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壹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2065438+200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壹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交代了向多名公職人員行賄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吳英被判死刑,但可能不會立即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復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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