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為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
戀愛詐騙通常為經濟詐騙。虛構身份與受害者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受害者的信任,進而騙取受害者的錢財,這種行為是違背受害者真實意願的,因而不能屬於贈予行為。若犯罪數額已達到了詐騙罪法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則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有關案例
1、案情
2012年5月,小楊假稱自己名為小傑、系某大學在校學生,通過QQ聊天與某大學在校女生小桃認識,後二人確定戀愛關系。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間,小楊以購買籃球鞋、治病等虛假理由多次讓小桃匯款至銀行賬戶,***計人民幣6981元,而後小楊將這些錢揮霍壹空。
此外,2013年1月,小楊以備課的虛假理由,讓小桃將自己的華碩牌筆記本電腦交給小楊使用。小楊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被告人小楊與小桃二人是戀愛關系,小桃匯款及交付筆記本電腦的行為是贈與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2、分析
本案中,小楊在與小桃開始交往時就虛構了自己的名字,還隱瞞自己其他的真實身份情況,使得小桃對其的信任與好感建立在壹個虛假的身份之上。後二人確立戀愛關系,小楊以各種虛假理由謊稱自己急需錢財。而小楊的種種謊言已然超出了正常情況下人們在戀愛中為了獲取對方好感而編造的謊言範圍,小桃則基於對小楊的關愛將自己的錢財“拱手相贈”,小桃的贈與行為其實是建立在對小楊編造的謊言誤信的基礎上。
因此,可以推定這樣的贈與行為違背了贈與人小桃的真實意願,小桃是在受他人蒙騙的情況下發生了贈與行為,因此辯護人辯稱小桃向小楊匯款的行為是贈與行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合本案情節,可以認定小楊犯罪的主觀目的十分明確,其虛構身份與小桃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小桃的信任,進而騙取小桃的錢財。小楊的犯罪數額已達到了詐騙罪法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故小楊的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