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恐嚇,梁敏不畏邪惡,堂堂正正。壹次,梁敏受理了壹起仲裁案件,被申請人委托他作為代理人出庭。裁決結果是,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申請人付款。在執行程序中,梁敏主張裁定程序違法,請求依法撤銷。對方惱羞成怒,揚言要報復她。梁敏沒有退縮,堅持爭辯,最終法院依法撤銷了裁決。梁敏不畏強權,敢於為人民說話。壹次,壹家私營企業與壹家鄉鎮企業達成聯合開發協議,利用鄉鎮企業的房屋和土地,以及私營企業的資金開發項目。該協議得到了縣政府的批準。然而,在實施過程中,縣政府後來決定收回被征用的土地,理由是該土地已閑置兩年。私營企業找到梁敏,問她:人民可以起訴官員嗎?妳敢代表我們起訴縣政府嗎?梁敏自信地回答說,權力必須服從法律,但不是法律。她果斷受理此案,以土地未被征收而是共同開發為由,指出收回土地的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並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撤銷了縣政府的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