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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村民用鞭炮炸了6條小魚,因涉嫌非法捕魚被采取強制措施。這是非法捕魚嗎?

近日,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破獲壹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兩名村民用鞭炮炸6條野生河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某媒體微信官方賬號此前發布的署名為其通訊員的案件信息,近日,湖南邵陽城步苗族自治縣寇丹鎮發生壹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經查,犯罪嫌疑人蘭某、姜某於2月14日在寇丹鎮太平村河道內用大型鞭炮點燃,後拋擲河中。爆炸把魚炸死或擊昏後,他們用網袋把魚撈了上來。他們用這種方法抓了6條野生河魚。犯罪嫌疑人蘭某、姜某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前述資料顯示,蘭、姜的行為違反了《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在該縣自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撈的通告》的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目前,蘭某、姜某已被縣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文章中的圖片顯示,壹名男子正指著六條銀白色的大魚、壹個鞭炮和半個鞭炮紙。

目前,上述文章已被發布者刪除。前述工作人員表示,確實有自媒體微信官方賬號發布案件消息,但是?沒有正式發布?。目前,由於微信官方賬號的失誤等原因,該內容已被刪除。消息發布後,涉案當事人用鞭炮炸掉6條小魚,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被認為太重引發了壹場討論。

為什麽本案當事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21晚,城步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壹工作人員向本報解釋,上述案件發生在大年初三湖南南山國家公園中心區,當地群眾舉報後前往處置。目前中央提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10年,即禁止壹切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湖南在禁漁令中有明確規定,禁止用炸藥和電棍炸魚。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他們是根據法律規定、刑法規定、湖南省漁業條例和縣政府辦公室的通知做出的認定。?非法捕魚並不意味著魚很小。所謂人生從小開始,就是野。?這位工作人員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期、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認為,必須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以便立案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捕撈水產品的, 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價值五百公斤以上五千元以上的水產品,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價值二千公斤以上二萬元以上的水產品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價值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五百元以上,海洋水域價值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趙良善表示,就目前通告的內容來看,縣級文件已經明確將涉案區域列為禁漁區,禁止涉案人員通過大型鞭炮炸魚。上述行為屬於在禁漁區使用禁止的方法進行捕撈,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起訴沒有錯。但考慮到魚的數量少,起訴時可以酌情考慮。

湖南金洲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認為,本案中,基於刑法謙抑性,根據本案漁獲物的數量、價值、捕撈方式和工具,對水生生物資源的危害明顯較輕,可以認定為輕微犯罪,依法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農業農村(漁業)部門依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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