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從來沒有規定過去違法生育孩子不需要交“罰款”。
也就是說,在新的二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之前,如果是違法生育,就要做好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準備。
國家衛生計生委明確,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之日為普遍兩孩政策正式實施之時。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現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維護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這意味著,之前的違法生育,將按照各省現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處理。
國家從2016開始放開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政策。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
在此之前,只要沒有辦理二孩生育證生育二孩,當事人都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需要繳納象征性的社會撫養費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拒不繳納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計生部門可以起訴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四十壹條公民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或者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